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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5-03-10 15:4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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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2002年10月份开始换发、申领新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府法发〔2002〕15号)和《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府法〔2002〕28号)的规定和要求,密切配合,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较好地保证了换(领)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基本保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促进了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证遗失比较严重,遗失率达1.5%;部分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退休时未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注销证件;执法岗位调动后换证迟缓;有些单位对申领材料审核把关不够严格,材料填报不规范、表格使用不当、填写字迹潦草、专业法律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以及申领不及时;执法证年审不及时、不全面,等等。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促进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一步规范我市《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现依据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有关行政执法证申领和换发补办程序(见附件1-4),并就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尽可能的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确有困难的单位和部门也应相对固定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证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凡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主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无证执法;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做到爱护证件、妥善保管证件、正确使用证件,不断强化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自觉性。
二、要积极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首先应参加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市级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取得由主办部门出具的符合省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时间、地点、课程、课时由主办部门根据本系统特点和工作要求确定。为适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轮换比较频繁的特点,从2005年6月份开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不再办理建设城管系统、民政系统、计划生育系统等单一执法类别的行政执法证,调整为办理“乡镇行政管理”或“街道行政管理”类别的行政执法证,其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考试成绩以文件形式下发。之前已取得的单一类别的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如因证件遗失或岗位调动需要补(换)证时,则要参加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专业法律培训考试,按新类别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在申领行政执法证前要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外,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对应的,由上级业务系统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以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要高度重视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凭专业法律考试合格证明报名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市、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单独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及时汇总名单及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按级上报县(市)、区和市政府法制办,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准时报到,全程听课。参加培训人员均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中如发现或者在阅卷时判定确属抄袭、串通、代考等作弊行为者,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期间未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今后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重新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四、要规范行政执法证申请办理手续
行政执法证申领材料是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依据。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必须核准行政执法资格;申领人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正式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填报申领材料,必须使用指定的表格样式,资料齐备,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处、室)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汇总、盖章,按照规定渠道、程序、定期申报、及时领回并下发行政执法证。申报渠道为:市级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申领材料,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处(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申领材料经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材料经市城管执法局审核后报市法制办。申领材料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的时间,原则确定为每双月25日前。
五、要着力加强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
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处、室)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地记载本部门、本地区执法证件发放持有情况。采取数据库日常维护和年审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执法证件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执法证件流向,严防失控。当执法人员辞职、辞退、退休、调离执法岗位时,要及时督促其收缴执法证;当执法证件遗失(损毁)时,要坚决克服无所为的思想,及时报告、及时登报声明、及时补办证件。要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认真、及时做好一年一度的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工作。其中: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法制部门负责本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的年审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注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证报市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并将派出机构的年审注册汇总表报当地政府法制办备案;市、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证报市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同时将各区城管执法局年审注册汇总表报所在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附件:1、《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申领程序和要求
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换证程序和要求
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补(换)发证程序和要求
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程序和要求
5、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6、行政执法证照片(粘贴格式纸)
7、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8、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换证登记表
9、浙江省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补(换)证登记表
10、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审查表
11、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汇总表
二OO五年二月十日
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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