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课要点(仅供参考)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它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行为,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
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的刑事违
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严厉,这是由违法行
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而刑罚更主要的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
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和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外部实施了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3)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罚等有同时行政处分有警告中、记过、过大过等。
4)补救措施不同。当事从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补救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向上级部门得出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1、 处罚法定原则;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 一事不再罚原则;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6、 职能分离原则.
三、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1、针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留或者有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四、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
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如何划分?
(一)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行政处罚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四)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规章属于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行政规章主要是拥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七、如何理解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1、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八、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哪些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九、不予行政处罚的对象有哪些?
1)不满14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已过追溯时效的.
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象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行政处罚的。
十一、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如何与刑事处罚进行衔接?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哪些时效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溯时间起算日: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三、行政处罚的简单易程序适用条件是什么?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步骤是什么?每一步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除可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其程序有:
1、受案。是行政机关决定要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进行的一项活动。
2、调查取证。调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其目有在于进一步查清所立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与申辩。如果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所取得的所有材料呈报给本机关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五、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以及听证规则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规则: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三种情况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十七、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十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措施有哪些?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据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是什么?(补充题)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如何处理? (补充题)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二十一、行政处罚管辖(补充题)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行政处罚法实施时间(补充题)
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