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二、如何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三、物权法中涉及到公权力的有关条款和内容。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划了未来十年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
1、法治政府的内涵。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应到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它与人治相对应,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也就是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
2、法治政府基本标志。
根据(纲要)的规定,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在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 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老百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 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在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
二是,合理行政
三是,程序正当
四是,高效便民
五是,诚实守信
六是,权责一致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另外还要掌握目前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
(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于2005年7月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主要内容:
1、依法界定执法职权(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掌握具体内容);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如何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除简易程序中无法收集被处罚主体身份证件的特殊情况外);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掌握不予处罚的几种对象)。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文书所述事实清楚,能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有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4)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注明取证日期及调查人员。
4、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准确无误,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从重或从轻处罚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5、程序合法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除可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受案。受案是行政机关决定要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它标志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
调查。调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查清所受理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笔录中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如果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三种情况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作出决定。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所取得的所有材料呈报给本机关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据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缴分离。作出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个别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罚款。(一)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档案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按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498-2004)执行。(详见培训资料P42)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是,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二是,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是,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区别
1、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解禁行为,而行政确认只是对某项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是该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
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了能进入民商领域活动的某项特殊的权利或资格,而行政确认的法律后果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了某一事实,该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在实践中对抗第三人;
3、两者在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所受的限制上有很大的不同,基于行政确认性质的登记行为,行政机关不应该享受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掌握具体内容)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掌握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1)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一般情况下,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有哪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1)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收费有哪些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权法中涉及到公权力的有关内容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不动产登记涉及公权力条文
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机构应当履行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3、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不能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
(3)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
4、不动产登记是按件收取费用,不能按面积、价值收取费用。
(二)征收与征用中涉及条文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第一, 适用范围不同。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征用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此外,征收既可以针对所有权,也可以针对其他物权适用。但是征用原则上只在于获得物的使用价值。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一般来说,征收要强制移转所有权,而且导致所有权的永久性的移转,所以征收是国家对私人所有权所采取的具体而特别的干预。但征用的目的只在获得使用权。在实践中,如果仅仅只是对所有权作出限制,就不能构成征收。
第三,补偿标准不同。尽管征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且征收也不以完成补偿为前提,但征收应当考虑到市场价格。征用主要是对物本身的损害给予补偿,不包括相关的利益。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应当将被征用之物返还给其权利人。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第四,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才能采用,紧急状况主要指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等。而征收则不一定是在紧急状态中适用,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由于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为严格。
(三)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公权力条文。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涉及到的公权力条文。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行政许可中涉及公权力条文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要承担审查物权的义务,这方面涉及的条文比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第117-123条规定等等。
总之,我们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时,要树立尊重他人物权的理念,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不得对他人的物权进行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