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2005〕28号
关于确认宁波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批复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宁波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请示》(甬交法〔2005〕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