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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救济讲课提纲
来源:宁波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06-26 15: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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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讲课大纲
一、《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特征:(1)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2)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审理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
(4)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程序。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复议法第4条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及时、便民原则;(四)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五)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排除范围
(一)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复议法第7条规定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哪些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复议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4、行政复议的管辖
复议法第12条-15条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25条规定。
5、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两类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一是不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二是乡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具体履行的职责为复议法的第3条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
6、特殊情形下的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资格的确定
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
被申请人: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2-14条规定。
7、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及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复议法第17条规定审查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复议法第31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及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申请复议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
9、《行政复议法》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第16条规定了不服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计算方法。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了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当面递交、邮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
10、行政复议的转送、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和指定受理
一、复议申请的转送
复议法第18条和第15条第2款规定。
二、推定受理、责令受理和越级受理
(一)推定受理:复议法第17条规定。
(二)责令受理和越级受理:复议法第20条规定。
1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复议法第21条规定。
12、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证的方式。
13、行政复议机构送达复议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给被申请人的期限,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依据和证据的期间,以及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为”。
1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限制性规定
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5、行政复议和解和行政复议调解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了和解制度。
(二)条例第50条规定了调解制度。
16、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的情形
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9条、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了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决定;3、撤销或确认决定;4、变更决定;5、赔偿决定;6、驳回决定。
17、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和42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
18、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复议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19、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复议案件处理的特定程序
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20、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
针对申请人:复议法第33条规定。
针对被申请人:复议法第32条第2款和第37条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般原则:第207页(略)
特有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有限司法变更原则:人民法院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拥有司法变更权。
5、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停止执行的情形。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
(一)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拒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
5、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6、不依法颁发抚恤金的行为;
7、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9、其他行为。
(二)排除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确定的原则
(一)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期限
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诉讼法第41条规定。
6、法院作出判决的种类
1、维持;2、撤销或部分撤销;3、限期履行;4、变更;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确认合法或有效;7、确认违法或无效。
三、《国家赔偿法》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特征:1、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责任的直接法律后果。
2、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由国家负责赔偿。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本原因。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
5、行政赔偿实质上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损害赔偿。
2、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1、原因行为不同。行政赔偿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协商解决,而行政赔偿只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
3、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依据不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诉讼法》和《赔偿法》,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部门法律法规。
3、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排除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三种排除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家的立法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
4、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赔偿法第6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第7、8条规定。
5、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途径以及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和方式
一、确认途径:
1、经行政复议确认;2、通过行政诉讼确认;3、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二、条件:
(1)赔偿请求事项属于行政赔偿范围;(2)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3)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如果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4)赔偿请求属本机关受理范围。
三、 方式:
书面和口头申请。
6、赔偿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大致可通过三种程序解决:一是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解决;二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三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7、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方式;2、返还财产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金钱赔偿。
8、国家赔偿后的追偿问题
追偿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偿还已赔偿款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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