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气象局:
为了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宁波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规范全市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区域内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九条 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五)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条件 | 种类和幅度 |
一 |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类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 防雷行政管理类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1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17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1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类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四 |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 气象资料管理类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六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类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七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 | 一般 | 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
八 | 气候可行性论证类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审查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9条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