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旅游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旅游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旅游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市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现行旅游有关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二、本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行使自由裁量。对确实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本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提请本级局领导集体决定。
三、在案件调查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该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标准责令及时纠正。
五、本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所称“至”包含上限数和下限数。
六、本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宁波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1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和赴台旅游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和赴台旅游业务,违法所得低于10万元的。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和赴台旅游业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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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分社(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分公司)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分社(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分公司)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低于10万元的。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分社(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分公司)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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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低于10万元的。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2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初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初次违规,有违法所得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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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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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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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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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或者租借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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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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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从重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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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或者租借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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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8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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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责令限期3个工作日内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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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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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经责令限期3个工作日内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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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初次违规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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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超出责令改正期限2个工作日内未备案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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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未备案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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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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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设立分社(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分公司)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初次违规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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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社(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分公司)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超出责令改正期限2个工作日内未备案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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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社(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分公司)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未备案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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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社(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分公司)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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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初次违规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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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超出责令改正期限2个工作日内未报送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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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未报送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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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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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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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低于10万元的。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 特别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3.5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至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4.5倍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 特别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至5倍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7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特别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 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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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缺1项至3项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缺4项至6项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缺7项至9项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缺10项以上的。 | 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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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10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初次违规,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初次违规,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再次违规或者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再次违规,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或严重后果的。 | 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11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初次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 |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次以上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后果严重的。 | 特别严重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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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非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初次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 | ||||||
非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二次以上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后果严重的。 | 特别严重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
|
|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初次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付费的游览项目,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 |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二次以上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后果严重的。
| 特别严重 | 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
13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14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旅游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 |
特别 严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5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 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6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危害扩大,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危害扩大,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元罚款。 |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危害扩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及时报告,造成危害扩大,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 |
特别 严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
|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三次以上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17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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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 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低于10万元的。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 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19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为接待游客 选择的交通、住宿、 餐饮、景区等企业, 不具有合法经营资 格或接待能力的。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 | ||||||
20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2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2个月。 |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 | ||||||
23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初次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二次以上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后果严重的。 |
特别 严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24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 |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 | ||||||
25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6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三次以上违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27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造成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28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下罚款。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29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个月至4个月。 |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初次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个月至5个月。 |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二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个月至6个月。 | ||||||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二次以上违规并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后果严重的。
| 特别 严重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30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三次以上违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31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三次以上违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从重 | 对导游人员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32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 特别 严重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3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2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500元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三次以上多次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12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34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未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领队证1个月。 |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并处12500元的罚款,暂扣领队证2个月。 |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特别 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并处12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吊销领队证。 | ||||||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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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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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2倍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暂扣领队证1个月。 |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初次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一般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3倍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暂扣领队证2个月。 |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再次违规的。
| 从重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4倍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暂扣领队证3个月。 |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再次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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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对组团社处所收取费用5倍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其领队证。 | ||||||
37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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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价值5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至3倍罚款。 |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至4倍罚款。 | ||||||
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从重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至5倍罚款,吊销其领队证。 | ||||||
38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可以暂扣领队证1个月,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
|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可以暂扣领队证2个月,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 |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次以上违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可以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至6个月。 | ||||||
39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
|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初次违规的。 |
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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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 |||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再次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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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给予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 ||||||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取消组团社资格。
| ||||||
40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
|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
| ||||||
41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 |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领队证6个月至1年。 | ||||||
46 |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第三十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从业证书;(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 ||||||
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从业证书;
| 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从业证书。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再次违规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初次违规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再次违规或者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三次以上违规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本表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