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审〔2009〕25号)

来源:宁波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08-08 09:51 点击量: 

市局各处室:

    《宁波市审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审计行政处罚涉及有关自由裁量裁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后确定。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正当、平等、先例原则。

对于具体对象和具体情况,应本着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裁量的具体手段和目的相协调和相适应。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三)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在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时,一并告知当事人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见附件)执行,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审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目录

      2.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附件1

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目录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宁波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

免于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

免于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