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茅永斌受聘于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调解员。为尽快胜任工作,该同志积极参加司法、卫生等部门组织的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能等培训学习,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调解工作的实践,提高调解知识和技巧,较好地完成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一、咨询接待患方及其家属等有关医疗纠纷处理咨询170人次,能耐心听取来访者的诉说和询问,认真做好纪录,让来访者感到意见有人听、疑问有人解释、委屈有人同情,困难有人帮助、让来访者的怨气有所宣泄、投诉有所希望,实践证明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能使患方理性处理医疗纠纷,有的问题通过来访接待就化解矛盾。例如:2010年7月份,茅永斌接待一对老年夫妇,对方说,我叫姜立春, 68岁、因甲状腺肿大于2009年6月到市级某医院门诊,医生诊断为甲状腺癌,医生说要做甲状腺全切,我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6月27日上午开刀,手术过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医生出来对家属说手术难度大不能切除,决定停止手术,又说采取放化疗效果也是很好的,无奈之下我只能同意,但对于癌肿不能切除我不死心,决定去浙医大,那里的大大夫检查后说可以手术, 2009年8月在浙医大再次做甲状腺全切加淋巴清扫术,手术十分成功,出院时医生建议到杭州肿瘤医院做放化疗,现在我恢复良好。
我认为宁波市某医院诊断是对的,医生说要手术治疗,我就住院,术中医生说要甲状腺全切,家属也同意,都按医生说的办,结果呢?白白挨了一刀.白白花去医药费6200元,我肉体与精神都受到创伤,经与医院交涉,院方同意退还医药费6200元,我们认为不公平,请问如何维权?茅永斌认真听取患方的陈述,阅读患方提供在市某医院、浙大附医、浙江肿瘤医院的出院记录。茅永斌亲切认真的对患方说市某医院医生诊断正确,治疗方案也是对的,手术医生在术中发现肿瘤巨大,粘连严重,感到没有办法继续切除肿瘤,停止手术是有自知之明的,具有科学态度的,应该说这个医生人品是好的,这个在宁波有很高知名度的外科大夫宁可失去自己的面子也绝不死要面子,是对你生命权的尊重,如果手术盲目做下去,可能给你造成更大伤害甚至带来生命危险。医生没有向领导汇报,没有请会诊是他的不对;手术是有一定风险的,医院术前告知过你,你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手术风险。按侵权责任法计算全责约8300元,医院赔偿6200元承担了77%的经济赔偿责任,我看基本上可以了,患者及家属听了分析茅塞顿开,对手术医生的意见没了,反而对他的实事求是精神心存感激,患者妻子说。听听你的解释,我们理解医疗工作存在风险和医生的难处,心结解开了,心态也平衡了,不要医院赔偿了,谢谢你!我们回家啦。
二、共受理调解医疗纠纷210起,成功率达95.6%。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多是协商不成,案情又多是疑难复杂,茅永斌能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清茶解渴,一腔热情办事,一声祝愿道别。先从情感上进行友谊交流,融洽调解氛围,在调解工作中,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公道正派,客观公正。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指责,能够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受得住委屈,不计较个人得失,体谅当事人的心情,本着化解矛盾的目的,不厌其烦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通过调解成功案例的增多,茅永斌由衷的产生成就感和愉悦感,从而激发热情,更加热爱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例如:患者刘某某,男,46岁,因大便异常于2008年12月17日到宁波市某医院就医,诊断为结肠占位病变收治入院,于2008年12月19日手术,术后第五天患者全腹疼痛伴恶心呕吐,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肠吻合口瘘。急诊手术,给予降结肠造瘘术,手术后切口感染,导致腹壁切口软组织缺损,又于2009年3月9日做腹部切口游离中厚皮片移植术。2009年5月19日行结肠造口归纳吻合术,于2009年7月16日出院。患者以医院手术失误出现严重并发症致身体伤害,要求医院赔偿人民币15万元。双方于2010年6月7日申请调解。
2010年6月10日医调会安排调解,患者要求赔偿人民币15万元,医院和理赔中心愿意赔偿人民币6万元,茅永斌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认真仔细的查阅了双方提供的门诊、住院病历及各种检查、化验、病切报告单等证据,茅永斌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当茅永斌双手触摸到他的肚子时,感觉手术疤痕处腹壁十分薄弱,腹部薄弱面积约近腹部的1/4,凭经验判断,如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评得上九级伤残。茅永斌个别对患者讲:“我建议你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对你维权可能有帮助。”,茅永斌又对医院代表说:“我检查患者的腹部切口处十分薄弱,如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可能评上九级伤残。”,医院代表说:“我回去向院领导汇报。”几天后,患者来电话,我决定不做鉴定,索赔金额改为9.9万元。医院代表来医调会讲:“鉴定最好就不要做了,赔偿金额可以增加。”,鉴于医患双方都不愿意鉴定,愿意在10万元以内调解,茅永斌分析认为降结肠平滑肌瘤是良性肿瘤,市某医院对患者造成的伤害十分严重,建议医院应承担主要经济赔偿责任,经调解医院愿意赔偿人民币81140元,患者同意接受。在医调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患者十分感叹的说:“老娘舅公开、公平,以理服人,我们服气。”
又如:患者傅某某,男,75岁,尿痛伴血尿4天于2011年9月8日到市级某医院门诊,诊断为前列腺增生,膀胱结石。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于2011年9月14日手术,术后恢复良好,9月18日上午 10点30分,患者诉腹胀,留置导尿引流液颜色微红。11点45分,患者诉头晕、心慌、腹痛进一步加重,冲洗液颜色加深。医生护士立即给予心电监护、吸氧等措施,并电话告诉手术医生,手术医生立即赶到医院,测血压220/108mmhg,下腹部胀满,检查发现导尿管冲洗和引流接管接错,重新调整膀胱接管,血压逐渐正常,患者病情逐渐平稳。次日上午,医生发现导尿管仍有血性液体,医生建议手术止血,家属同意后,急诊止血术,数日后患者病情治愈。患方认为因护士将导尿管接错,导致患者再次手术止血,故要求赔偿人民币68000元。
2011年10月20日,医患双方申请调解,茅永斌在查阅了病历的基础上会同双方进行调解。患方讲,由于护士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导尿管接错,导致病人大量出血,最后不得不再行第二次手术,给患者肉体和精神上造成痛苦,我们要求赔偿人民币68000元。医院代表说,患方说的导尿管接错这个情况客观存在,愿意赔偿人民币12000元。茅永斌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查阅了门诊、住院病史病历等证据,分析认为是因护士导尿管接头接错导致膀胱过度充盈膨胀,原手术创面受损伤而出血。病人出现腹胀临床症状,医生护士也没有认真检查,手术医生来院检查时才发现纠正,患方病情急剧变化,不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而是护士操作错误所致,医院应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7800元为宜。茅永斌分别将建议告知医患双方。茅永斌与医患双方多次电话沟通无效后,邀请双方再面对面调解一次,2011年11月22日三方第二次坐在一起。经耐心细致有理有据的劝说分析做工作,医院同意老茅的建议,愿意赔偿17800元。患方来电话说同意医调会的建议。2011年11月30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院方一次赔偿人民币17800元。
该同志善于学习,勤于探索,面对错综复杂的医疗纠纷,能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使多起医疗纠纷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