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宁波市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11-28 09:42 点击量: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各管委会法制机构(办公室):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及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行政执法证年审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范围及内容

  (一)年审对象: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年审范围:凡发证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均需参加2014年度的年审注册,注册工作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完成。

  (三)年审内容:持证人员单位、岗位、执法区域、执法类别变更以及证件是否接近到期需要换证等情况。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使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参加本办的年审注册工作。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证件信息、执法情况等统一造册,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年审注册方法

  (一) 2014年年审注册工作采用书面上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登记表》和网上申报、网上登记注册形式进行。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查。行政执法人员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要如实反映。对已经离退休、调离执法岗位以及已经到期但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执法人员的证件,按规定予以注销,及时收回并送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符合到期换证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变更换发新证。行政执法证如已换证、注销、遗失、未参加年审等情况的,请在备注中注明。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指定证件管理员,进入省政府法制办证件管理系统(http://zj.zjfzb.gov.cn:9090/zjgl/Login.action),在证件年审一栏,对需要参加年审注册的证件提交信息。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获取证件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请联系政府法制监督处,联系电话:89182031。

  (四)市及各县(市)区法制办、法制机构(办公室)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及市法制办《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甬府法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审查各执法单位上报的年审注册信息。对年审合格的,在证件管理系统中进行年审注册登记,并将年审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年审不合格的,在证件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并及时收回其证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是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于2014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审注册信息、报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登记表》。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年审注册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及时补办年检。补办工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1日结束。证件年审注册及补办工作结束后,应当参加年审而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省政府法制办将按规定统一注销。

  (二)证件年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情况复杂,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从严把关,如实填表,及时上报。

  (三)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未经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1、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注册登记表

     2、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单位编码一览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联系人:俞丽丽,电话:89182031,传真:87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