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滕头村“民主法治示范村”调研报告

来源:孙凌峰 王春姿 李波  发布时间:2015-05-28 11:17 点击量: 

摘    要

滕头村从1982年至今,已经有五版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发展完善,反映了一个村子在落实国家政策方面的具体实践,同时从村规民约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滕头村民主法治实施方面的进步。

关键词:滕头村; 村规民约; 民主法治; 演变; 建议

目  录

摘    要       i

第1章 调研背景  1

第2章 滕头村村规民约变化分析      1

2.1 目的的变化表现出村规民约在滕头村民主法治发展中的作用发展历程 1

2.2 条文条款逐渐清晰分类完整 2

2.3 村规民约内容紧跟国家政策 2

2.4 始终把村内环境治理摆在重要地位    2

2.5  村民参与民主自治程度不断加深      3

第3章  滕头村民主法治发展方面的不足       4

3.1村民的主动参与意识还需加强     4

3.2外来人口的管理服务还需完善     4

3.3法制宣传平台还需得到完全利用  4

第4章  改进建议       4

4.1充分利用好法制宣传平台     4

4.2 完善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5

4.3 加强参与保障机制 5

4.3 继续深化公开内容保障制度的落实    5

参考文献       7


调研背景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对民主法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与此同时,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又相对落后,这已经成为阻碍农村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针对如此状况,2003年初,民政部、司法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此来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发展。浙江奉化滕头村被评为第三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它位于浙江奉化市城北,据宁波市区27公里,宁波栎社机场15公里,是一个人口860余人的江南小村,被江泽民赞誉为“了不起的村庄”。自六十年代初,在全村党员干部的带领下,发扬“艰苦创业,永不满足,一犁耕到头,实现新跨越”的滕头精神,把昔日“田不平、路不平,亩产只有二百零,有囡不嫁滕头村”的贫困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科教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滕头村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独特的“滕头模式”。滕头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同时也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村规民约的制定方面积累下了一定的经验。

滕头村村规民约变化分析

滕头村的党组织发展健全,在党员的模范带头下,村民民主法治发展迅速,尤其是村规民约的制定方面卓有成效。早在1982年,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滕头村就制定出了《村规民约》,随着经济政治的变化,紧跟时代的发展,滕头村《村规民约》也根据经济政治形势不断改变与发展。

由于保存不善,1982年制定的第一部村规民约已无证可考,现有保存的村规民约是从1985年开始的。1985年至今,滕头村的村规民约大致有五个版本,由文献[1]可知,从这五个版本中可以看出滕头的村规民约中所表现出的滕头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村规民约在推动滕头村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1 目的的变化表现出村规民约在滕头村民主法治发展中的作用发展历程

村规民约开篇所提出的目的贯穿村规民约条文的始终,是原则性的语句,从每个版本的目的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细微的变化。1985年村规民约中提出“为了巩固和提高文明村建设的成果,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党风、村风和民风的根本好转,把滕头早日建成文明、繁荣、富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1990年提出“为了健全和发扬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深化农村改革,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巩固评‘三户、刹歪风’的成果,进一步改善村容卫生面貌,使滕头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经村民充分讨论,村民委员会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村民实际”;1993年提出“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村民充分讨论酝酿,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宪法、法律、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1994年提出“为推进依法治村,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滕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2003年所提出的目的与1994年相同。从这五版的发展变化中可以看出,滕头村的村规民约制定目的由最初的完全依照本村习惯,发展为依据国家要求、法律政策制定村规民约,再转变为在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特色与实际,在内容上也删繁就简,在2003年这一版中已经逐渐定型,这是一个完善的过程。

2.2 条文条款逐渐清晰分类完整

1985年的村规民约最简洁,共分为两部分,前八条规定了村民所享受的权利与遵守的义务,后半部分共十条,以经济处罚为主对不遵守村规民约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程度的处罚措施;1990年共有九条,其中第四条关于维护村内安定的内容又具体规定了八种处罚措施,第五条关于公共卫生的也具体规定了三种;1993年共十三条,与1990年相同,在维护村内安定的第五条中具体规定了八条细则,特别增加了计划生育的条款,对劳动就业也做了更具体要求;1994年村规民约共十四条,具体分类与1993年基本相同,可见滕头村村规民约在发展中已经呈现出稳定的样态;2003年条文明显简洁,而增加了许多附则。[[1]]村规民约是一个村子的小“立法”。在这个小“立法”的过程中,由开始的不规范到最后的规范并逐步稳定,体现了滕头人对村规民约以及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视。唯有这样的重视,才能让他们一步一步修改着自己的村规民约,从而更好地促进村子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

2.3 村规民约内容紧跟国家政策

1985年滕头村规依旧保留着农村特有的朴实风格,但是在很多条款中都加入了时政内容,比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政治时事”等;在1990年的规定中提出的大致与1985年相同;1993年以及以后的各版村规民约中都加入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语句;2003年加“坚持科教兴国”条款。村规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时间段会有不同的要求,滕头村村规民约的变化紧紧跟着时代以及政策的变化,这样在积极拥护党的同时,也可以与时俱进地保障村子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2.4 始终把村内环境治理摆在重要地位

在1985年村规民约中就有“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村前房后,室内室外经常保持整齐清洁,疏通阴沟、美化环境,保护林木,不乱堆脏物,不乱倒垃圾,违者要给予批评处理。”的条文;1990年关于环境卫生的规定中特别规定了三条;1993年规定“自觉维护村容村貌,养成爱清洁、井卫生的良好习惯,遵守村制定的爱国卫生公约。”;1994年规定“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和村容村貌,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遵守村制定的爱国卫生公约。”;2003年特别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可见依靠环境发展的滕头村在环境治理方面始终有很大的投入。经济发展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的情况比比皆是,滕头人则很好的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很好的保护了环境,在拥有了金山银山的同时也收获了绿水青山,真正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为民主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

2.5  村民参与民主自治程度不断加深

在1985年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参与村内治理的义务,然而1990年的规定中增加“为了加强政策、形势、理想、纪律和法制教育,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如在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取消其该户的一切福利待遇。”一项,以经济制裁来保证大家的参与;1993年改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者,批评教育。”从这样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滕头村在保障民主自治时采取了很多措施,特别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之初用一种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有效地督促了村民的参与,然而在最近的村规民约中改为一种更柔和的方式,这从侧面反应出滕头村村民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民主自治的活动中。


第3章  滕头村民主法治发展方面的不足

3.1 村民的主动参与意识还需加强

目前滕头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发状态,还没有达到自觉状态。整体的民主法治在党员干部方面是较为良好的,但其他村民基本上还是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如何去扩大自觉的民主法治意识,如何让村民更加主动参与其中是今后值得努力的。只有每个村民都有主动参与意识,才能发挥出民主法治最大的作用。所谓“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单靠党员骨干民主法治意识良好是不够的,只有所有人的民主法治意识都提高了,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才能加快。

3.2 外来人口的管理服务还需完善

滕头村的发展是建立在滕头集团的发展之上的,故而滕头村范围内存在着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虽然在滕头的村规民约中有涉及到对于外来人口的奖惩,但是整体来说还没有形成一种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这在滕头今后的发展中是值得思考的。当然,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会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同时,在工作时间之外他们大多是处于这个规章制度管理范围之外的,他们的生活方面需要纳入滕头的整体规划之中,需要专门的管理办法来进行规制。

3.3 法制宣传平台还需得到完全利用

滕头拥有较好的传播平台,他们有自己的报纸和网站,但是这些平台在法制宣传方面没有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法制宣传方面有些表面化,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从村民口中了解到,村子的法制宣传形式还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以印传单、发宣传资料等为主。单单从硬件设施来看,滕头村丝毫不落后,但是,硬件设施如果不被充分利用起来,就达不到法制宣传的效果,村委应该采取措施让这些硬件设施真正的做到物尽其用。

第4章  改进建议

4.1 充分利用好法制宣传平台

滕头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前列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促进其他方面制度建设的发展。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滕头村的民主法治方面的硬件设施比较齐全。在菜市场的墙壁上有《滕头村菜市场管理办法》、在旅游商店里也有《商店管理办法》。同时,村子中间还设有财务公开栏,村里还有法制学校以及法律图书馆。如何发挥好这些硬件设施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对于提升村民民主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滕头村拥有自己的网站、报纸等等,这些媒体为法制的宣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应该把这些软硬件设施充分利用起来。在网站上面设立法律板块、在报纸上设立法律专刊,定期向村民们宣传法律知识。同时,法律学校也可以开设短期的法律培训班,向村民们普及法律知识。法律图书馆也要定期开放,并且做好法律图书的换代工作。

4.2 完善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缘故,滕头村有许多外来务工的人口。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外来务工人员都统一居住在村里的第一代住宅,而本村村民则统一居住在第二代住宅区,这样安排是统一管理的需要。但是,住宅区的分化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需要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的福利、保险等方面出发进行考虑,让他们在经济方面得到保障,从而减少村内不安定因素。所以,即使外来务工人员不能享受和村民同样的福利,也应努力保证他们的福利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这样的保障要体现在村规民约当中。并且,在滕头村,有很多外来人员已经居住了十几年,他们也需要在村子里获得一定的自治权利,才可以更好地融入并促进滕头村的发展。

4.3 加强参与保障机制

在硬件设施健全、村委也努力宣传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村民参与便成了一个问题。这便涉及到了宣传方式的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村里的宣传基本是以传单形式进行的,这样很难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传单形式还有一个缺点就是不能保证发放的传单村民都用心阅读,由此造成宣传效果可能会打折扣。所以,多元化的宣传方式便成了必然的选择。我们建议,村里可以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并且给获胜者一些奖励,这样村民的参与积极性才会提高。同时,村子可以邀请大学生或者法律方面的专家定期到村子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为村民提供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咨询。在做到以上两点的基础上,村子可以定期组织观看法制节目、或者自己排练法制方面的小品等等,让村民在轻松的氛围中得到法律的知识。这样,村民的参与积极性便会提高,并且这样的宣传方式会使宣传的效率提高。最后,我们建议可以把法制宣传活动的参与在制度层面落实下来,让参与法制知识宣传成为一种习惯,而不是一种形式,这样才有利于整个村子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

4.3 继续深化公开内容保障制度的落实

在制度上确保民主公开有规可循,村规民约规定了村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村干部职责分工,村三产等建设项目、党员发展等等,基本囊括了村“三务”的主要内容,这就要求村子根据村民的要求,改变原来单向的“公开什么,群众看什么”的方式,转为“选题公开,点题公开”的主动、互动的工作方式。继续保持深化村务公开的内容,让村民可以自主浏览,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村子建设当中来,村委会与村民互动更加加深民主程度。[[2]]

总之,民主法治的发展需要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让所有的滕头成员共同参与进来,党员发挥带头作用,村民规约起到保障作用,法制宣传起到促进作用,各尽其力,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才可以让滕头村的民主法治逐渐完善,与经济的发展齐头并进,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李学兰. 柴小华《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村规民约——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文本读解》. 甘肃政治学院学报. 2010,第110期:8-10


[[1]] 李学兰《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村规民约——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文本读解》

[[2]] 司马小《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