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16-12-08 15:30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办在《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办法(草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9月26日起草完成了《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受理后,按照规章制定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网上征询了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的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4日、24日分别赴鄞州区、慈溪市举行座谈会听取了当地有关部门、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办法》于2016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之间在宁波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管理规划的编制主体及法律地位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规划局和慈溪市、鄞州区部分座谈代表提出,《草案送审稿》中规定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局编制管理规划,以及管理规划统一规范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管理要求和管理体系”的表述不妥。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已明确了海丝史迹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也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措施。再重复编制是否有必要,且是否两个规划间会有交叉及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删除管理规划的相关表述。

处理情况:采纳

编制海丝史迹管理规划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有相关要求,考虑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已要求,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兼顾了世界遗产保护中的相关要求,为此,删除有关管理规划的相关表述。管理规划如何编制、具体内容如何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

征集到的意见:《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五类禁止实施的行为,其中“种植有损文物安全的植物”这一行为,慈溪市农林部门的参会代表认为,植物本身不会对文物产生危害,引起危害的,主要是种植方式不当,原表述不妥。慈溪市上林湖地区部分村民代表提出,上林湖地区是杨梅树种植基地,该规定是否意味着杨梅树一律都不能种了,建议修改表述。天童寺的有关人士提出,天童寺有很多古树名木,是否也属这类植物,容易引起歧义,建议表述更为确切点。

处理情况:采纳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草案送审稿》中的表述与其不完全一致,考虑到该行为地方性法规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此,《办法》删去相应表述。

(三)关于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慈溪市和鄞州区的与会代表及部分立法志愿者提出,《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表述不完全一致,建议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该条作了修改。

(四)关于海丝史迹的利用

征集到的意见:部分立法志愿者提出,《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海丝史迹的利用条款较少,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海丝史迹如何发挥其重要的沟通桥梁作用方面,是否可增加相应的条款。

处理情况:采纳

《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专门对海丝史迹的利用作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专门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海丝史迹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方面作了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