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解读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02-19 11:18 点击量: 

政府规章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政府重大的制度建设和决策行为。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有利于合理利用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出台过程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市法制办于2015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申报2016年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共收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各类立法建议共计19件。市法制办根据申报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编制动态,参考2015年政府规章项目调研论证结果以及规章清理结果,与相关部门就申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条件成熟程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论证,提出了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征求意见稿,其中:制定或修改项目9项、论证或调研项目12项。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市法制办又征求了市政府各位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的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2016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

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制定原则

2016年政府规章计划的制定,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要求,立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建设“法治宁波”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制度创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保证质量,合理确定立法项目。

三、九项规章项目年内提起审议

2016年的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分为:制定或修改项目和论证或调研项目。制定或修订项目是指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列入制定或修订项目都是事先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论证,规章草案已基本成熟,且是经济和社会生活较为迫切的项目。

2016年市政府共确定9件项目作为制定或修订项目,分别为:《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修改)》《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

(一)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起草部门:市法制办

立法背景:市政府在2011年通过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文件实施4年来,对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8月,省政府以规章形式出台了《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已经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规章精神,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上升为政府规章。

(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发改委

立法背景:该项目系2015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是推进“信用宁波”建设的重要举措,2002年以来,我市成立“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信用建设工作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信息总量已经达6100多万条,但各部门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息共享难、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制度缺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缺失等问题,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必要出台规章进行规范。该项目经市发改委组织调研,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三)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交通委

立法背景:该项目系2015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我市公路运输业发达,但公路超限运输现象也比较突出,在加剧损害公路设施、诱发交通安全事故、引发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加重大气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危害十分明显。2013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科技治超、综合治超模式,开展“铁腕治超”系列行动,实行非现场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源头管理与末端治超的协同不够紧密,非现场执法依据不够充分,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规章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行为,保持常态化的综合治超态势。该项目经市交通委组织调研,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四)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起草部门:市法制办、市住建委

立法背景:该项目系2015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规章。由于群租房整治的需要,根据市领导的有关要求,该规章项目已经在2015年10月启动,按照立法要求,需补充列入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该规章已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五)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住建委

立法背景:该项目系2015年政府规章调研储备项目。建筑幕墙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在我市也广为采用。近年来,因维护不及时导致构件坠落等事故时有发生。该项目经市住建委进行调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此外,2015年8月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也规定,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城管局

立法背景:该项目系2015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燃气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市已经有各类燃气站149座,各类压力级制的埋地燃气管道总数已经达6150公里。近年来,燃气设施运行总体平稳,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但因施工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安全保护责任有待明确,保护措施有待强化。该项目经市城管局组织调研,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七)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部门:市城管局

立法背景:2010年3月17日,市政府发布《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五年来,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调整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范围扩大,相关管理措施滞后,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城市河道管理目标有较大差距,迫切需要进行修订。经市城管局组织立法调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八)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统计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实施以来,对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的有效性,发挥统计在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规章的部分内容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一致,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要求,需要对该规章进行修订。

(九)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民政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实施以来,对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规章实施已经有十多年,尤其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规章中多项制度设置与上位法存在矛盾和冲突,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要求,需要对该规章进行修订。

四、12件规章列入年内论证或调研项目

2016年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除了年内确定完成的9件制定和修订项目外,市政府还将12件具有一定立法必要性,但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范还不是很清晰,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出台的项目作为论证调研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宁波市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市交通委牵头)、《宁波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市交通委牵头)、《宁波市先进制造业促进办法》(市经信委、市法制办牵头)、《宁波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国土局牵头)、《宁波市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实施细则》(市旅游局牵头)、《宁波市建设质量强市规定》(市质监局牵头)、《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市商务委牵头)、《宁波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住建委牵头)、《宁波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民政局牵头)、《宁波市华侨权益保护办法》           (市侨办牵头)。这12项规章论证或调研项目将在年内完成前期论证调研工作,并在10月底前提交调研论证报告。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