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市法制办在《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核论证过程中,收集了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16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2016年3月,市交通运输委起草了《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2016年4月起,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采取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2016年4月19日至21日,分别在余姚市、象山县、江北区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运输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5月12日,修改形成《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专家征求书面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立法联系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2016年7月6日,根据各方意见和市法制办集体会审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并与市级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草案)》。201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9月14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力度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违法超限运输危害巨大,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处理情况:采纳。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不仅加剧损害公路设施、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加重大气环境污染,还导致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危害巨大。因此,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测、超限电子检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目标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明确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违法超限运输综合治理措施制度化的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货运车辆数量多、机动性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应当强化综合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
处理情况:采纳。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里程已达11000多千米,路网密度约112千米/百平方千米,基本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为道路运输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增加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难度。因此,根据本市近年来我市违法超限运输综合治理工作实践,把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写入《办法》:(一)实行市和县(市)区公路超限运输信息化管理;(二)建立健全多部门组成的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行动;(三)加强固定超限检测站的管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在公路重要路段建设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实行全天候公路超限运输状况检测;(五)加强对企业依法装载运输货物进行宣传、教育;(六)鼓励货运站(场)、生产经营企业安装车货称重设备,实行车货总质量称重信息管理,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关于规范超限电子检测信息使用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超限电子检测手段对提高监管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十分必要,但应当规范超限电子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损害当事的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采纳。
超限电子检测是“互联网+”在公路超限运输监管中的具体实践,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而且提高监管效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检测信息的使用、设备设置规范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一)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二)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作为违法超限运输的证据材料保存,并通知当事人按规定接受处理;(三)接受处理的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十五日前在本地主要报纸、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检测告示标志;(五)已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称重设备应当报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六)未经周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关于限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
征求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屡禁不绝,有些当事人不讲信用,“屡罚屡犯”。建议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当事人,限制其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等,提高违法成本。
处理情况:未采纳。
为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办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超限运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记录货运车辆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同时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基本条件,并规定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但是,未将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作为限制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因为,法规、法规已经规定了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具体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规章不得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
(五)关于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禁而不绝,主要是违法成本不大,应当将损故意损坏超限电子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额度提高到十万元。
处理情况:未采纳。
虽然《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额度的规定》已经明确,政府规章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可以设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超限电子监测设备属于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已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上位法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办法》规定的罚款额度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特此说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