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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的温馨提示

来源:市局法制处 发布时间:2017-01-17 16:42 点击量: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网上备案的相关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登录“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年度备案。现就年度备案相关事项作如下温馨提示:

1.年度备案对象: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尚未成为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或尚未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关系在宁波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

2.年度备案方式:登录宁波市司法局网站,在首页的最底端“省内相关部门”中选择“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进入该信息系统平台。在该信息系统平台上,选择“年度备案”,填报备案信息,备案地选择宁波市,提交成功即完成备案。网上操作确有困难的证书持有人可电话预约后,到宁波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场办理。网上年度备案成功视为已完成年度备案,无需再盖章,如需加盖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章的,亦须先进行网上备案。

3、凡电话号码、工作单位或联系地址(邮编)等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在进行网上年度备案时请自行更改后保存。

宁波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647号2311室、2313室

联系电话:0574-87324425、87323218

宁波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7年1月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