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甬教政〔2016〕109号)

来源:政府法制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7-10-23 15:05 点击量: 

甬教政〔2016〕109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精神,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践,制定《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策法规处。

宁波市教育局

2016年4月8日


宁波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的类别和幅度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轻微违法

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申请、未获得批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

一般违法

1.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2.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改正。

3.赔偿损失。

严重违法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2.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一般违法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严重违法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3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轻微违法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一般违法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证书数量超过50本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初次违法组织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违法组织考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5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务院第33号)第九条: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般违法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违规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科成绩;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1至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6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施行)第27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严重违法

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1999年9月13日)第21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一般违法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8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发布)第36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单位(个人)行政处分。

9

未经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开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办,并没收非法所得,其所发的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不予承认。

一般违法

未经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但具备办学条件。

责令其补办手续,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严重违法

未经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且不具备办学条件。

责令其停办,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0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违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

严重违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一般违法

有作弊行为,并获取考试成绩或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严重违法

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12

1.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以培训为名乱收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

2.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违法统计终身教育数据的;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以培训为名乱收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经整顿仍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终身教育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二)违法统计终身教育数据的;(三)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轻微违法

乱收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

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顿,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违法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轻微违法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及时纠正,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逾期仍不改正的。

对单位予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4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轻微违法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没有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或其他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5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轻微违法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违法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有违法所得的;或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6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轻微违法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被媒体披露, 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7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轻微违法

学校管理混乱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8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轻微违法

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骗取办学许可证后,通过违法招生骗取钱财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9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轻微违法

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违法招生,扰乱教育管理秩序,被媒体曝光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0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轻微违法

没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造成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逾期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恶意终止办学或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1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轻微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予以通报批评。

严重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22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轻微违法

违法取得回报,但未对办学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违法取得回报,逾期仍不改正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给予通报批评。

严重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23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轻微违法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但未造成办学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拒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24

民办学校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轻微违法

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不按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不按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不按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拒不整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严重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25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未造成后果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逾期仍不改正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26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未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严重违法

决策机构严重失职,造成学校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7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初次办学且办学时间未满一年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逾期不整改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8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经指出及时整改的。

予以批评教育。

一般违法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9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财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财产管理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未造成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未及时采取措施,逾期不整改的。

予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财务、财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无法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0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未造成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

逾期仍不改正的。

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拒不整改,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1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轻微违法

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为教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一般违法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拒不整改,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2

民办学校未依照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轻微违法

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没有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有违法所得,逾期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一年内同一主体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3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轻微违法

未对正常办学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未及时改正的。

给予通报批评。

严重违法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抄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