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12-31 15:26 点击量: 

20148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为了解掌握《办法》的执行情况,科学评价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根据《2017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对《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20177月份以来,市城管局在有关部门自主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专题座谈、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进行了评估,查找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现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评估报告。

一、立法质量总体评价

20148月,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本市管理成果、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作了明确界定,理顺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实施设施设置许可、设施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办法》施行以来,本市特别是市区中心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井然有序、安全可靠,极大地改善了市容市貌,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好评。一是从合法性方面看,《办法》的主要制度安排,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与立法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抵触、不冲突。二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办法》中相关概念准确,立法用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条款设置的逻辑比较严密,条文表述简洁明了,易于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执行。三是从合理性方面看,《办法》的规定符合设施设置与市容环境管理要求相协调,设施设置需求与保证公共安全相一致,以及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设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四是从操作性方面看,《办法》通过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等措施强化源头管理;通过细化许可条件、联合审批、时限办理等方法强化行政服务效率;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手段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实施绩效评价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办法》发布后,市城管局通过“宁波城管”“宁波市容环卫”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办法》全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在受理审批申请时,加强与申请人的面对面指导,提高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度;结合法治宣传日、市容环卫行业文化展等活动,通过本地现场和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告企业、广大市民对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促进城市商业景观作用的认识。《办法》施行以来,市城管局为区县(市)相关管理人员和广告企业举办专题培训20多场(次),专题讲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业知识、先进管理理念、审批与监管规定等内容,努力提高社会效果。

(二)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施行后,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市城管局组织编制《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慈溪市、镇海区、北仑区、国家高新区、机场与物流园区、大榭开发区分别编制了本级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同时,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关于构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暂行规定》《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和文件,为贯彻执行《办法》各项规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履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按照《办法》的规定,市城管局和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城管局分别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内部流转”的工作机制,建立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许可中的疑难问题。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统一由城管窗口出具许可决定或者答复,基本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办法》施行以来,市本级城管、规划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10多次,作出许可决定200余份。其中,经许可的中山路两侧建筑、市体育中心景观落地式、金港大酒店裙楼和原南苑鞋城一体化广告设施等成为市区商业景观新亮点。

(四)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市城管局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城管部门开展市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活动,全面普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情况,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要求、影响公共安全和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1.5万多处。《办法》施行后,按照“属地管理,市级监督”的层级监管,加强许可、备案后的监督管理,下发督查单160余份,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1000多处,有效维护了市容市貌品质和户外广告市场生态。同时,市城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检查,督促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检测义务,及时核实安全检测报告备案事项,组织开展随机抽样检测,维护公共安全。抽查市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抽样检测2600余处,基本保证了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影响,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办法》的执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县(市)和开发(园)区对执行《办法》不够重视、管理不规范。有些县(市)和开发(园)区至今未完成或者未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未执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个别县(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合法性认定不规范,凭主管部门的主观臆断整治、拆除正常经营的户外广告设施,引发广告协会、企业主的强烈反响。二是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尚未建立,公共载体使用权招标、拍卖秩序存在瑕疵,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范围。

从《办法》的制度安排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周期性与城市建筑物的发展更新进程不相适应,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定期修改或者适时补充完善专项规划,满足日新月异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需要。二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取消了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的规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需要及时修改;三是将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等同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与《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设定小型户外广告具体标准无上位法依据;四是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规定的罚款额度与《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通过评估认为,《办法》对规范各级政府科学、规范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美化市容市貌,促进广告行业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总体呈现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继续深入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建议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城管局要在本市政府规章定期清理工作,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办法》的建议,着重解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公共载体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取得等方面的操作细则,确保与《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效衔接,下一步可以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以规范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二)有关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抓紧组织编制《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执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加强《办法》各项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整治,加强许可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