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12-31 15:28 点击量: 

20159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为了解掌握《办法》的执行情况,科学评价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印发2017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通知》(甬府法发〔201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的函》(甬府法信函〔201713号),对《办法》进行了评估。20176月份以来,市发改委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评价立法质量、实施绩效,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评估报告。

一、立法质量总体评价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在总结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基本要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进行全面修订,为提高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机关行政效率提供了法制保障。一是从合法性方面看,《办法》的主要制度安排,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保持与国家发改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协调,确保与立法时其他相关法律、规章不抵触、不冲突。二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办法》中相关概念准确,立法用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条款设置的逻辑结构比较严密,条文表述简洁明了,易于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执行。三是从合理性方面看,《办法》的规定符合本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具体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在优化核准程序、精简前置条件、取消预核准、多部门并联审批等方面有所创新。四是从操作性方面看,《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核准层级、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优化,增强了操作性,办理时限均严于国家标准。

二、实施绩效评价

实践表明,《办法》实施以来,本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等各个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公开核准目录,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办法》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向社会公布,避免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中混淆审批、核准和备案三者的关系,受到企业的欢迎。二是减少核准事项,充分保障企业自主权。《办法》取消了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为企业投资松绑,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核准申请报告,消除了有关部门的不当干预。三是简化申请材料,推行政府信息共享。《办法》将核准申请报告的内容由过去的7项减少到4项,取消除划拨土地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文件外的其他前置条件。实践中,通过前置审批文件在政府内部的信息共享,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四是优化核准程序,适应“最多跑一次”要求。《办法》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实行与核准事项有关的部门内部并联审批;取消要求核准机关出具“路条”、“函件”等烦琐手续;推行网上核准平台建设,建立属地申请、上下级政府内部转报等工作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五是规范核准行为,着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办法》设定的核准申请的受理、审查、论证、变更办理等工作时限均低于国家规定期限,提高了行政效率;确立了复杂项目由核准机关委托第三方中介评估和重大项目核准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工作机制;明确了准予核准的具体条件,限制核准机关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据统计,《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各级核准机关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72件,所有项目均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受到了企业的好评。未发生一起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办法》执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核准目录》调整滞后。国家、省《核准目录》出台后,本市的《核准目录》出台滞后,导致部分项目核准权限难以把握。二是部门协同配合不顺畅。核准项目并联审批中,相关部门之间工作协同不够密切。个别部门执行《办法》的规定不严,前置审批事项仍要求核准机关出具已经废除的“路条”、“函件”等老做法,与依法行政要求不符。三是核准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有待完善。核准项目管理平台与同级部门、上级政务服务网的衔接不够,网上核准未全面实施,审批信息网上共享不畅顺畅,核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力。

从合法性要求看,201721日,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对《办法》产生了以下较大影响:一是部分条款与《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办法》第十七条对核准项目延期申请的办理时限不够明确;第十八条的变更申请条件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法律责任,与《条例》第十八条设定的法律责任不一致。二是有关管理措施需要增加。《办法》未对核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核准项目信用监管作出规定。三是《办法》未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相关规范。受《办法》适用范围所限,未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方面的内容,但《条例》已经明确了备案管理的相关规范,为本市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下一步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规范行政机关的备案管理行为。

四、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通过评估认为,《办法》是对2014年国家发改委《政府核准资项投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符合当时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总体呈现了显著的效果。同时,由于《条例》对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建议市发改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备案平台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方便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为有关部门实施核准、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条件。

二是结合今年度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修改完善《办法》与《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重点修改: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核准机关组织评估所需时限、项目单位变更申请的条件等,以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增加对核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删去或者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等,以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根据《条例》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抓紧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可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以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