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来源: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17-03-17 10:05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办在《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核论证过程中,收集了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16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2016年6月,市住建委起草了《宁波市建筑幕墙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2016年7月起,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采取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2016年7月13日至14日,分别在海曙区、鄞州区、慈溪市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基层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召开重要条款专题论证会。根据论证会的建议,市法制办将规章名称确定为《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日,修改形成《宁波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2016年12月23日,根据各方意见和市法制办集体会审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并与市级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草案)》。2017年3 月 3日,市人民政府第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  月   日公布,自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专题论证会上部分专家、鄞州区部分座谈代表提出,《草案送审稿》中规定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立面改造工程中的建筑幕墙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和建筑幕墙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表述不妥。应当与《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一致,且应当侧重于安全角度进行管理。

处理情况:采纳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本办法在空间适用范围上应当与《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规定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且对房屋建筑幕墙的建设环节、使用维护环节应当从安全角度出发,侧重于建设质量和使用维护管理。因此,确定规章名称为《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并在第二条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建筑幕墙建设阶段不够规范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在建筑幕墙协会调研中部分专家提出,我市建筑幕墙建设环节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建筑幕墙设计市场比较混乱,设计单位资质不规范,设计的深度、合理性参差不齐,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和建筑主体结构设计衔接不够紧密,存在扯皮现象。建筑幕墙审图、施工、监理、鉴定等专业队伍薄弱。建议强化建筑幕墙建设阶段质量监管和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处理情况:采纳

关于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问题,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并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建筑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确认衔接、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要求、监理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关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海曙、慈溪座谈会中部分代表提出,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并载明建筑幕墙主要的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项、易损件配件安装图纸等内容,《草案送审稿》中列举的内容部分事项可以合并,便于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清晰掌握、合理正确使用。

处理情况:采纳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结构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合理使用年限、装修限度、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建筑幕墙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或者单位工程,且整体交付使用。因此在上述有关资料中载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要求更具操作性,并对部分事项进行了同类归纳表述。

(四)关于建筑幕墙质量保修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海曙、鄞州、慈溪座谈会中部分代表和重要条款论证会上部分专家都提出关于建筑幕墙质量保修问题的不同意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代表提出建筑幕墙属于装修装饰工程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墙面防渗漏最低为5年,装修工程最低为2年的保修期限,而部分业主代表提出建筑幕墙属于防渗漏外墙,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建议作统一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基于国家和省对房屋最低保修期限规定略有不同,《草案送审稿》规定的“建筑幕墙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二年,但具备防渗漏功能的住宅房屋建筑幕墙防渗漏期不得少于八年,非住宅房屋建筑幕墙防渗漏期不得少于五年”未能有效解决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的问题,且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商品房未区分住宅和非住宅的质量保修期,因此本办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约定。

(五)关于建筑幕墙安全性能检测评估制度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重要条款专题论证会上部分专家提出,《草案送审稿》规定的建筑幕墙安全性能检测评估制度和《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幕墙安全鉴定制度有交叉,且检测评估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会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建议与建筑幕墙安全鉴定制度进行统一。

处理情况:采纳

建筑幕墙安全性能检测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名称,有的城市命名为检测评估制度,有的命名为安全性能鉴定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了在四种情形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或者结合房屋安全鉴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六)关于增加“光污染”问题治理规定

征集到的意见:市环保局和慈溪市、鄞州区部分座谈代表提出,城市房屋建筑玻璃幕墙引起的“光污染”受居民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建议增加相关治理玻璃幕墙“光污染”问题的规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

住建部、浙江省在建筑幕墙技术规范中都已经对玻璃幕墙反射率高的玻璃面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光反射影响不象过去那样明显,且规章规定开展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会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未作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