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17-03-28 17:13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办在《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办法(草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市人防办于2015年9月1日将《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形式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和鄞州、奉化、余姚等地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期间,由于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条例》)的修订,及省政府制定《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其中不少内容直接与本规章相关,为此,我办经商市人防办后,暂停了本规章的制定工作。2016年5月20日,市人防办根据2015年12月4日修订的《省条例》和2016年4月8日颁布的《省办法》,对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并重新上报,要求启动立法程序。立法程序重新启动后,市法制办再次采用书面和座谈会形式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和北仑区、江北区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等单位和立法志愿者的意见。同时,《办法》于2016年5月24日至6月23日在宁波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集到的意见:《草案》第二条中,明确将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一并作为适用范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及区县(市)政府提出,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和普通的人防工程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一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的人民防空工程并不包括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建议在适用范围中删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

处理情况:采纳

《办法》第二条中明确只有人民防空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的人民防空工程,虽不包括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但明确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为此,在《办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将该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纳入《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该类工程的管理,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关于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方案中明确人防工程设置要求的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具体的设置要求应当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不宜在供地方案中规定,建议删去《草案》中的相关表述。

处理情况:未采纳。

《省规定》第五条中已经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方案中对人防工程的设置要求予以明确,从上位法的规定及工作实际出发,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方案中明确人防工程设置要求,并无不妥。

(三)关于修建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或者五级人员掩蔽工程的折抵比例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部分县(市)区的人防部门提出,《草案》中的折抵比例与《省办法》不一致,建议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

(四)关于允许易地建设的情形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部分建设单位及区县(市)人防办提出,《草案》中规定的允许易地建设的情形与《省规定》不完全一致,是否合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删去了部分不一致的内容。《办法》第十条是根据《省办法》第六条,并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2000年4月27日印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第二条作的规定,其中的第二款第五项有新设内容。第五项主要是对《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审批工作的开展。

(五)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否专户管理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财政局认为,《草案》中规定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与预算法的规定不符,建议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

(六)关于易地建设费的减免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1. 部分立法志愿者提出,按照《省规定》第八条规定,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当由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出,《草案》是否有权设置,建议斟酌;2 .部分区县(市)政府及市住建委提出,对危旧住房改造、重建等的原面积部分也应当予以免收。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省规定》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市政府规章无权设置减免政策,删除该条表述。

(七)关于平战转换资金的收取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财政局认为,收取平战转换工程资金违反《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删除。

采纳情况:采纳

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据此,我市的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平战转换工程资金这一收费项目。为此,修改了原《草案》的表述。考虑到具体管理工作实际,《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无法落实转换责任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予以承担。

(八)关于易地建设费的退补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部分建设单位提出,《草案》中未明确多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的退补主体,不利于执行,建议明确。

采纳情况:采纳。

明确由人防主管部门作为退补主体。

(九)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城管局提出,明确所有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制度,对结合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当在建成后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采纳情况:未采纳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对产权制度制度作出规定。

(十)关于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部分公民、立法志愿者及余姚等地的人防部门提出,《草案》中明确由建设单位作为维护管理主体,操作性较差,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享有平时使用权益,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系《省条例》和《省办法》的规定,《办法》作为下位法,无权作出修改,但为了管理实际,《办法》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签订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考虑到不少建设单位实际为项目公司,公司持续的时间往往不长,为避免因公司注销造成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缺失的情况发生,该条第二款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责任书中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益、维护管理以及平战转换责任的承接单位;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承接单位。此外,为实现人防工程长期、有效、专业化管理,推动本市地下空间开发专业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该条第三款鼓励专业经营管理企业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综合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对于日常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施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