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17-09-25 11:15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办在《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过程中,对公众参与《办法》修订过程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规章清理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办于6月9日启动了《办法》修订程序,召开了由审计、发改、财政等十家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分析该规章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11日,我办再次召开由审计、发改、财政等十余家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与会部门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7月14日,我办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7月17日,我办就《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力度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如果政府投资项目不能将审计报告等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审计监管松懈,加大了政府投资风险,建议仍将审计报告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处理情况:未采纳。

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情况,导致政府行为影响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将政府审计结果与竣工结算依据进行脱钩,并不意味着放松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为了避免审计结果不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可能引发的投资风险等问题,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在第七条增加了一款,即“资金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

(二)关于审计时限问题

征求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目前审计工作中存在建设单位报送送审材料的时间不明确,导致审计过程较长的情况,建议对此加以规范。

处理情况:采纳。

对建设单位报送送审材料的时间不明确,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的情况,此次修订对这类现象进行了规范,明确“列入年度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关于第三方监管问题

征求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决算,需要引入社会中介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等,对其监管缺乏相应的措施。

处理情况:采纳。

对《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修改,增加对第三方信用监管的内容,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