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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和《宁波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履职考核制度》通知

来源:市局法制处 发布时间:2018-10-26 15:43 点击量: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附件1)和《宁波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履职考核制度》(附件2),现予以印发。各区县(市)司法局应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市局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宁波市司法局

20181026

附件1

宁波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第三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切实维护发展改革部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建立以本局法制处人员和聘请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本局法制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处理本局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及局领导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四)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进行聘任、培训、考核、奖惩、退出,以及对本局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进行审核、报批等。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本局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四)参与本局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处理本局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本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

(七)办理本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本局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受聘律师事务所担任。由本局法制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符合规定的方式与程序遴选。

第七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12名执业律师,作为本局的法律顾问,负责在合同期内为本局提供本规定及合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与本局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第八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被指派的律师,学习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其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对本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予以详细记录,每年年底向本局报告本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律师执业或其他法律工作经验;

(四)熟悉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局授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必要全面的信息资料;

(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局重大案件合议、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和调研、论证等活动;

(四)对本局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期间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七)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一)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本局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经本局同意后,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本局委托,代表本局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本局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处理本局重大案件、行政复议及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局有关处室承办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需要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的事项,应当通知法制处,由法制处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本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每1年签订一次服务合同,期满可以续签。合同应当包括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本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聘请有关专家或单位承担专项法律服务,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由局计财处按照规定审核和支付,将该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波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履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镇我局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聘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局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本局法制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本局法制处于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日常工作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任期工作考核由局法制处与所聘请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统一组织。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5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局法律顾问会议的,一次扣5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40分)。1、未建立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

(三)树立形象考核(10分)。有损害本局本系统合法利益或形象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项目(10分)。1、服务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区)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0分)三个等次。

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日常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法律顾问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130日前向局法制处提交本人当年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请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局法制处组织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本局相关处室及所属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会议的方式,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

(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进行考核。

第九条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

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罗秀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解除合同。

第十条本考核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