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日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查阅、复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
(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六条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参与监督事项的办理,可以就特定监督事项组织下级法制工作机构开展交叉监督。下级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监督事项,可以请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给予指导帮助。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八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将下列事项列为监督重点:
(一)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情况;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
(三)本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明确要求开展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应重点围绕投诉律师业、基层法律服务业、司法鉴定业、法律援助、信息公开、行政许可或审批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第十一条法制工作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年11月底前,法制工作机构应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实施现场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各部门或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与本单位纪检组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律监督协作机制,发挥纠错、问责功能,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充分运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