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立法一处 发布时间:2018-11-23 15:29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市法制办在《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理、论证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公众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汇总、研究和处理,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2017年3月,市政府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列入是市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的修订项目。2017年10月9日,市城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市政府。2017年10月13日起,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余姚、象山、鄞州、镇海等地分别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部分乡镇(街道)、收运和处置企业的意见。2018年2月,市法制办审理、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再次向各地、各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并组织召开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研究讨论重要条款,并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组织召开市法制办对修订草案的立法技术会审会,修改形成《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8年11月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8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发布《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令第140号发布的《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扩大餐厨垃圾管理的空间适用范围

征求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市政府140号令发布的《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本市市区。建议扩大适用范围。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本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已实施十多年,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体系基本形成,市和部分县(市)建成了一批餐厨生化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大大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指出,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要求各地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从上级要求、本市实际出发,扩大餐厨垃圾管理空间适用范围的条件基本成熟,但各区县(市)的处置设置建设和处置能力尚不能满足全市域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的需要。因此,《办法》将餐厨垃圾的空间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本市城市、镇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征求到的意见:有意见认为,餐厨垃圾管理必须强化收运体系建设,规范收运行为,防止餐厨垃圾流失,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餐厨垃圾管理是一项公用事业。餐厨房垃圾产生单位是源头,数量大、分布散,且无规律。建设与餐厨垃圾产生量相匹配、规模数量适度的收运企业,构建高效便捷的收运体系是餐厨垃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科学、规范、公正、公平核发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重要保证。当前,经许可的收运单位数量、收运能力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收运行为不够规范。因此,《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加强“二小一摊”餐厨垃圾管理

征求到的意见:有建议认为,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二小一摊”点多面广,其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最容易被忽视和流失,建议明确管理主体、方式。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二小一摊”数量多、分布广,且其每日产生的数量相对较少,且所在位置的道路通行条件参差不齐。当前,有些地方已纳入餐厨垃圾统一收运范围,也有些地方未予规范,“二小一摊”产生的餐厨垃圾失管失控情况比较严重。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针对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和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因此,《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本办法或者按照厨余垃圾进行管理。”这里所称的按照厨余垃圾进行管理,是指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宁波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二小一摊”产生的餐厨不失管、不失控。

(四)关于健全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机制

征求到的意见:有建议认为,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是现实需要,但应当对其行为的规范性和监管措施加以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除按照规定可以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运输的外,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享有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的权利,《办法》应当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制度安排和立法精神上与上位法一致,保持法制统一,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所以,《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了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备案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的备案条件,以及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的行为规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的退出机制。

(五)关于减少或者取消餐厨垃圾台账的规定

征求到的意见:有建议认为,修订草案中设计了餐厨房垃圾在产生、收运、处置环节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登记和台账规定,给相对人增加了不必要的义务。建议删去。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餐厨垃圾管理的目的,杜绝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防止污染环境是一个方面;杜绝餐厨垃圾流失,特别是防止流向利用餐厨垃圾加工“食品”“地沟油”流向餐桌,防止餐厨垃圾危害生命安全是另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建立台账制度是防止餐厨垃圾流失的十分必要的监控手段。《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由此可见,《办法》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制度也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同时,考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包括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单位的实际,《办法》在规定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制度的前提下,在第七条专门就市容环卫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账功能作了规定,将以往的“台账”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转化为“电子台账”,确保台账登记相关方和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环节信息登记的数字化和电子化、监管手段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切实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精细化、数字化水平。

(六)关于设定未经备案擅自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法律责任

征求到的意见:有建议认为,《办法》规定了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备案,则应当对未经备案而实施的自行收运、自行处置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义务,属于告知性备案,假如对未备案行为设定罚款处罚,则该备案违背了告知性备案的性质,成为了相应的行政许可行为,此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另一方面,设定处罚的必要性不够充分,理由是:(1)未经备案,但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也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指导,督促其履行备案义务,办理备案手段,纳入行政机关监管范围即;(2)未经备案,但不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具体的违法情形实施处罚;(3)未经备案,且有偿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况,则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再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办法》无需要再对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适用《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转致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