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通知》(浙司〔2018〕144 号)要求,宁波市公证协会在《浙江省“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基本清单》基础上,梳理制定了《宁波市“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基本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始时间与参加单位
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证机构参加。
二、各单位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学懂、掌握各项业务取证清单,严格执行清单各项要求。
三、各地要坚持“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自《宁波市“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基本清单》执行之日起,任何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不得随意将公证机构的核查义务转嫁给当事人。对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确需清单之外证明材料的,原则上由公证机构自行收集、核实,当事人能够提供且愿意提供的,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可以由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得简单拒绝受理,应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确定间接证据材料指引和取得途径,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在《宁波市“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基本清单》内的公证事项,只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从受理申请开始到作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当事人自行到公证处咨询、提交补正材料、领取公证书(不愿通过邮寄送达)而产生的上门次数,不计入“最多跑一次”的次数统计范畴。
附件1:宁波市“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基本清单.docx
宁波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