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属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宁波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则的通知》《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司法行政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导、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局机关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会同政治部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本局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司法行政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本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司法行政相关信息。
第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围绕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建立完善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局机关办文、办会的工作制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
推进决策公开。把决策公开作为建设开放透明政务环境的首要环节,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要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及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的意见建议。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开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决策作出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积极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意见建议,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在线沟通交流,探索网络参与环境下政府决策模式。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各处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局领导审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各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各处室应当说明情况,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宁波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局机关按照下列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请业务分管的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
(二)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先报送有关部门同意后公开;
(三)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依法获得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局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书面申请可以当场予以答复,也可以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三)相关职能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室应当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
第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治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3日印发的《宁波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甬司办〔2008〕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