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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的若干意见​

来源:市局律管处 发布时间:2018-08-09 15:38 点击量: 

 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8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着力打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升级版”,现就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于20079月经余姚试点后在全市推广实施,2011年基本实现了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走在全国前列。多年来,全市广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发挥专业特长和贴近基层优势,在服务三农、促进基层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时代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与基层实际法律需求不相适应、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逐步显现。如何加快实现从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有形覆盖到作用有效发挥,已成为当前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农村法治建设、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着力打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升级版”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完善措施,着力落实和推广村(社区)法律顾问“六个一”制度,即每周一次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值班、每月一次上门群众走访、每季度一次村务法律审查、每半年一次法治大讲堂(讲座)、每年一份村(社区)法治提升建议报告、每个村(社区)一卷工作档案,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知识宣传员、法律事务指导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法律援助特派员和社情民意信息员”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为实现“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建设“名城名都”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保障。

二、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主要任务

(一)科学整合利用法律服务资源。部分律师资源不足的区县(市),在积极发展壮大本地律师队伍的同时,要通过充分利用市属所对口联系区县(市)制度寻找对口支援、发挥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等方式解决律师人数不够问题。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会同当地乡镇(街道),积极组织村(社区)和法律顾问工作者做好双向选择;要综合考虑村(社区)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聘请生活在本村(社区)或周边村(社区)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同时,为确保服务质量,每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数量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5个。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精准化水平。各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基层司法所会同村(社区)两委进一步摸清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指导法律顾问制定年度服务计划,提高法律服务针对性和计划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统筹作用,建立健全与当地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定期会商沟通交流制度,收集和挖掘当地村(社区)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进行政策解读,为村(社区)法律顾问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指引和帮助。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与区域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结对制度,发挥法律专业技术人才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特别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搭建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与村(社区)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实现镇村(社区)两级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共同推动基层两级法律服务整体水平提升。除了少数偏远山区农村以外,要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周定期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驻点值班制度,通过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值班以及接听电话、回复邮件、微信、QQ等非现场服务解答法律问题,形成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要鼓励村(社区)及群众反响和评价较好的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村(社区)签订相对长期的法律服务合同,避免因法律顾问频繁更换影响服务效果。

(三)不断创新法律顾问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创新采用“打包式”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即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将乡镇(街道)本级和所辖村(社区)的有关法律顾问事务整体打包,由一家上规模、有实力、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负责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进一步推进辖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水平。具体由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商当地乡镇(街道)落实。通过统筹乡镇(街道)法律服务需求和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法律顾问开展现场驻点值班等各项工作。除了少数偏远山区农村以外,每个所辖村(社区)驻点值班原则上每周至少半天,通过开展“面对面、零距离”法律服务工作,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决策,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切实把深化“e服务微信群建设作为创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模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发挥“e服务微信群在满足村(社区)基本法律需求方面便捷性、实效性等优势,在确保2018年底前全市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e服务微信群有效全覆盖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e服务微信群在接受法律咨询、化解疏导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方面积极作用。

(四)丰富村(社区)法治宣传方式方法。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按照《宁波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标准》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适时组织拍摄法治宣传微电影、公益广告或纪录片,发放给村(社区)法律顾问组织播放宣传。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辖区法律顾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结合宪法日、禁毒日、妇女节、重阳节等节日以及村(社区)两委换届、村(居)民代表大会等重要节点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过村(社区)同意后,也可以通过自行刻录法治宣传(讲座)光盘或推送微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法治讲座,但每年开展到村(社区)现场法治讲座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少数偏远山区农村现场讲座可以1次)。

(五)切实做好欠发达村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农办沟通,优先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市、县两级欠发达村法律顾问。对于个别比较偏远、交通较为不便的山村,在减少进村驻点现场服务频率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e服务微信群,有条件的可以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自助机等方式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确保打通偏远山村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要组织和引导法律顾问为两级欠发达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扶贫资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经济活动把好政策关、法律关。

三、切实加强对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深化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放在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的合力。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党委政府主导下的多个部门并抓、多种力量并举、多种资源并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和保障机制,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二)加强经费保障。倡导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水平相适应、与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与法律顾问服务品质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助标准,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其中,列入市级欠发达村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在社区矫正补助经费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属于区县(市)级欠发达村的,经费由当地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并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其他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经费由当地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商乡镇(街道)落实,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健全工作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积极研究制定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体系。各地要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公示牌,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有关窗口放置法律顾问服务卡片(名片),公开法律顾问基本信息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监管部门和联系电话等,让村(社区)法律顾问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和实施督导检查制度,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通过随机检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切实掌握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将群众的评价作为衡量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标准。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出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明确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时间和次数,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予以扣减经济补贴、撤换等处理方式。完善奖惩制度,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有效调动积极性,提升工作精气神,同时对开展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重点以区县(市)为单位分批、分期组织和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社情民意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的沟通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和先进典型宣传纳入年度法治宣传、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力争每年组织一次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专项宣传。在做好通过传统媒体手段开展宣传的同时,积极适应互联网+”新形势,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门户网站等,加大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广大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借助村务通APP、村(社区)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村(社区)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