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来源:市局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19-10-17 17:41 点击量: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印发你们,望继续认真抓好《办法》施行工作。

宁波市司法局

20191017

《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甬政发〔200878号)的规定,20193月至10月,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对《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评估条件。《办法》经20169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9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自2016111日起施行。截至20193月,《办法》施行已满二年,符合《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规章施行满二年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条件。

(二)评估内容。本次立法后评估内容着重于立法质量和实施绩效。其中,立法质量突出评估《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四个方面;实施绩效突出评估其宣传教育、行政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通过对《办法》施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总结评价,查找《办法》施行中存在的制度设计、具体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估意见,把评估意见作为修订完善《办法》和改进超限运输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

(三)评估组织。2019222日市司法局印发《宁波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将《办法》列入立法后评估计划。430日,市司法局编制印发《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原则、目的、内容,确定评估实施和配合单位,明确评估阶段和期限。520日,市司法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立法后评估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评估过程。520日起,评估小组采取调查问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由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次;分赴余姚、象山实地考察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运行并组织召开《办法》实施情况座谈会,听取立法后评估意见;730日,各有关部门完成自查自评、查找存在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形成自评报告;9月初,评估小组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办法》立法质量评价

《办法》是全省第一部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政府规章,也是国内第一部适用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的政府规章。《办法》施行对加强信息化条件下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一)在合法性方面,《办法》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公路超限运输定义,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城管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制度、明确公路治超电子检测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法律地位、规定超限运输违法记录数据信息共享和超限运输信用管理等制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在规章权限范围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项制度规范完整,与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或者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情况。(二)在合理性方面,《办法》有关超限超载货车治理的制度设计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此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在操作性和协调性方面,《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相关规定保持了良好衔接。(四)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办法》相关概念准确,立法用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条款设置逻辑结构比较严密,条文表述简洁明了,易于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执行。

三、实施绩效评价

《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各项规定,加强超限管理设施建设,持续开展超限综合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611月至2018年底,全市依法查处超限车辆8.2万辆,卸载货物53万吨,有效保护了公路建设养护成果,保障了公路畅通,实现了公路路况排名、公路通行效率、公路货运价格“三提升”,实现了全市干线公路超限率、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两下降”,科技治超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办法》发布施行后,市政府及时在《宁波日报》公开发布《办法》全文。市和县(市)主要实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办法》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活动。其中,市县两级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定期举办结合公路法律讲座、路政行业培训班,解读《办法》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开展《办法》专题培训;市应急管理部门把《办法》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超限运输管理培训学习;市经信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本行业管理企业开展不定期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为在源头上防范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问卷调查显示,《办法》被企业知晓率为63%,货车驾驶员《办法》非现场执法措施知晓率达到87%

(二)政府主导工作机制建立。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县两级政府相继成立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交通、公安、工信、安监、质监等各职能部门全面参与,明确了治超工作责任主体,把综合治超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实行常态化管理。2016年以来,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全市公路综合治超会议,与有关部门签订治超责任书,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并将综合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发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治超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通知》《开展全市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配套制度,细化、落实《办法》规定,形成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制度体系。

(三)治超联合执法协同有序推进。《办法》施行后,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办法》关于联合治超常态化的规定,实现了联合治超执法模式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共享非现场执法路段监控视频、漆划网状线等禁令标线,联合查处货车“走停行驶”、逆向车道绕行、闯入非机动车道等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跨部门情报交流,不断加大联合治超执法力度,成功破获相关违法超限运输案件100余件。联合执法队伍坚持以重大桥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为执法重点,实行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三路共管”,严厉查处“百吨王”、屡次违法超限、故意干扰非现场执法等违法行为。据统计,2017年以来全市累计出动联合执法人员13000余人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案件3789件,超载扣分3630分,有效震慑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四)实现超限运输许可“最多跑一次”。市交通局按照“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要求,结合《办法》施行,全面开展超限运输许可“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提升超限运输许可办理速度。主要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进驻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了超限运输许可“全城通办”;全面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路政许可审批系统”,简化超限运输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缩减环节、节省时间,并提供申请资料容缺受理服务机制,“邮政快递送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获得感,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五)治超非现场执法效果显著。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重要路段建设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实行超限电子检测非现场执法管理。目前,全市累计建成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105415条车道,占全省设备建成数的1/3以上。《办法》施行以来,通过超限电子检测非现场执法,全市公路管理机构累计获取涉嫌违法超限货车电子数据信息35余万辆(次),累计查处非现场执法案件45965件,执法效率与传统路面执法相比大幅度增长。治超非现场执法已经成为震慑违法超限行为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已安装治超电子检测系统的路段,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总量年平均下降50%以上,部分地区车辆超限率从《办法》施行前的10%下降到1%,治超非现场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六)“信用治超”工作全面启动。信用治超工作是《办法》的创新点,具有前瞻性。《办法》施行后,市交通局与市信用中心共同构筑“信用治超”失信惩戒网,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达10次的67家单位及个人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同步在“信用宁波”、信用交通等网站进行公布;将违法超限3次以上的73辆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同时禁止“违法失信清单”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法》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有待强化。从调查问卷看,企业对《办法》规定的知晓度不够高,违法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认识淡薄,受货运市场互相压价、恶性竞争等影响,货源企业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心存侥幸,对驾驶人员管理不严,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货源企业对超限运输教育管理不到位。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指导力度不够,超限运输源头管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治超执法信息化共享水平有待提升。目前,市治超信息系统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仅实现公安交警部门与交通公路部门的部分数据共享,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信息未在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部门间实现互通共享。在执法实践中,“信息孤岛”效应制约了非现场治超工作的有效开展。比如,对非宁波籍货运车辆超限违法抓拍记录无法处理,管控效果较差;违法货运车辆经常采取过户手段来逃避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现场执法信息网存在较大市域局限性,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省域联网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互通,方可显更大成效。

(三)《办法》规定的部分治超管理措施的操作性不够强。《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逃避超限电子检测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但是,违法行为人往往采取车辆首尾相接方法干扰车牌抓拍效果,“走停行驶”、逆向行驶等干扰称重检测准确性,闯入非机动车道逃避检测等方式逃避检测。由于对非匀速行驶、采取紧急制动、在检测区停留、跨道行驶等方式所获取的检测数据不准确,无法成为定案依据,也成为执法难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电子抓拍、检测称重设备还存在技术弱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升。

(四)机构改革后超限运输管理主体已发生变更。《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公路超限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现因机构改革,新的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体制已经确立,公路管理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革,致《办法》相关规定与新的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不相符合,必须及时作出修改。

五、评估结论和有关建议

评估认为,《办法》施行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具有典型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宁波特色”,《办法》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兼备,综合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理念和实践,走在全国公路治超管理行业前列。但是,在《办法》执行、制度完善等方面也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尚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为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要持续加强对本行业货源企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深入了解、知晓《办法》的各项规定,认清违法超限运输的严重危害性,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从源头上防范超限运输,积极营造“不敢超、不能超、不想超”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执法力量,健全协作机制。要以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实交通运输执法力量,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思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联合执法。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为契机,逐步扩大非现场执法信息共享渠道和范围,提高区域性执法协同成效。加强超限运输信用信息管理作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快超限运输电子检测技术升级改造。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超限运输电子检测设备升级改造,从技术层面破解故意干扰、逃避治超非现场执法的行为。结合公路、城市路网建设完善、优化超限运输电子检测设备布局,突出城市高架超限运输检测监控,扩大非现场执法范围,实现精准管控、高效治理。

(四)及时修改完善《办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将《办法》修改列入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重点修正与机构改革不相适应、调整超限电子检测范围、规范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增加《办法》相关规定的操作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