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进一步做好地方设定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甬司函〔2019〕55 号)要求,经市级有关部门清理、市司法局审查,清理出地方设定证明事项 47 项,现按规定全部予以取消。
《宁波市取消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办公厅在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请有关部门在本级门户网公布相关的取消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并按规定程序修改相关文件。
附件:宁波市取消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宁波市司法局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