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政府令第192号)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改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督促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为使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的国际影响,有利于宁波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三是,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既是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政府服务的需要,有助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推动企业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的重大提升,实现企业的创新发展,有利于宁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按照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信用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宁波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其提升信用水平、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在促进企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品质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同样重视企业信用建设和社会责任。坚持立足企业实际与履行社会责任相适应。充分考虑到宁波特色,在立足宁波企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以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评价机构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来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三、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管理体制如何?
《办法》规定由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代表市政府分别负责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2002年,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工商局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依托全市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监管等工作。为此,《办法》明确市工商局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在社会责任评价方面,2011年8月,市编办批复同意市总工会设立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心,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四、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和记录范围有哪些?
为了更好地体现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办法》从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信用监管资源的角度出发,设定了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等二十七个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主体。另外,规定了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国家垂直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约定与市工商局进行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合作。《办法》确定的企业信用记录范围为:一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
五、企业信用信息是如何共享的?
为便于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办法》规定,由市工商局负责编制《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各自所拥有的信息资源按照目录体系提供给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交换和共享。同时,《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机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免费查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
六、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如何操作?
为加强信用监管,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更直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使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率和对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企业信用等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为A、B、C、D四类进行分类等级标识:A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小;B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小;C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大;D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大。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分为A、B、C、D四类进行监管:一是,A类管理。实施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A类。对该类企业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实行跨年度监督检查;二是,B类管理。实施较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B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是C类管理。实施较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C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四是D类管理。实施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列入国家规定的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增加抽查频率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七、如何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有机联系?
市工商局根据各个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的信用状况,根据相关合理的标准合成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分为A、B、C、D四类。为了把社会责任评价与企业信用等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办法》规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分别进行依申请评价和主动评价。一是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B类、C类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申请由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二是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纳入主动评价的范围,适时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八、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主要的五类评价指标,即企业发展、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和企业文化,涵盖了法律责任、道德义务、环境与生态保护、员工权益保障、社会融合与企业良性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以改善社会责任管理、保障员工利益、激励员工发展为目的。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治理、企业信用、自主创新、经营结果、劳动合同执行、集体合同、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劳动工时和休息休假、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环保投入、污染物排放、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产品质量和安全、对消费者的责任、售后服务、企业精神和文化、文化组织等方面。
九、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程序及评价结果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分别规定了依申请评价程序和主动评价程序:一是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按管理职责分工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3.组织进行职工、客户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测评,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4.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拟定评价等级;5.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评价等级,征求意见;6.确定评价等级,向企业送达评价结果。二是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中选择确定拟主动评价的企业;2.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按管理职责分工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3.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4.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初步评价意见并确定评价等级;5.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评价等级,征求意见;6.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可以在20日内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申请复核。依申请受理的或者主动评价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组建评价专家组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公平、公正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达标和优秀三个评价等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二个评价等级。
十、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如何运用?具体有哪些激励措施和制裁措施?
《办法》规定,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减免税收;2.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3.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扶持;4.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5.优先推荐、安排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办法》规定,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不达标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制裁措施:1.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2.取消评选相关荣誉的资格;3.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资金补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4.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5.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裁措施。
另外,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金融机构可以降低其授信等级、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除法定强制保险外的商业保险业务,并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企业的各类考核、评价,应当充分运用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结果。
十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创建和谐企业如何衔接?
为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在创建和谐企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并保持我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延续性,《办法》明确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创建和谐企业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本市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参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