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04-04 11:10 点击量: 

2016年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我市以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以地下市政设施、停车场、综合管廊等为主体、其他功能设施为补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了新的阶段。截止2014年底,市域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已达2924万平方米,其中,市六区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为1813万平方米,并呈现出总量快速增长、功能综合多样的趋势。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不断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面临着较多问题急需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机制缺失,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进行地下空间管理,管理职责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二是我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与人防、轨道交通、地下管线等地下空间有关的专业性规划之间衔接不畅,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还需进一步明确。三是地下空间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地下空间综合信息平台和系统尚未建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人防设施建设、轨道保护与周边地块建设等缺乏统筹协调。四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纳入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即: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即: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针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六方面的亮点。

一是加强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领域广泛、参与部门众多、建设和使用安全要求高等特点,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统一领导,《办法》第五条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明确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二是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规划作出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是龙头和导向,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办法》第二章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方向、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与其他涉及地下空间专业性规划之间的衔接作出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方向,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商业、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功能设施,适度发展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设施,控制发展其他功能设施。另外,《办法》第九条对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建设范围、地下交通体系、开发步骤、近期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是对地下空间开发用地、建设管理进行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地下空间用地、建设管理,《办法》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设程序等规定。基于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相比地面工程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建设的特殊性要求,《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保证周边及地面、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地下管线的安全,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响、噪声污染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置应当与地面建筑相协调。

四是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责任作出界定。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加强日常维护、维修,并履行使用安全责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履行的使用安全责任,其中,向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

五是对地下空间公共工程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为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地下空间公共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使用和管理地下空间公共工程。为进一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并要求在已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可以纳入地下综合管廊敷设的市政管线,应当有计划地予以迁移纳入。为加强地下公共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地下泵站、变电站、公共停车场等地下公共设施,除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登记主体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是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统一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办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主体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原文链接: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0号)


政策原文: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