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答:我市电梯总量位居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每年约以12%的速度递增。据统计,至2015年底,全市电梯总量已达7万余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达1.3万余家。随着电梯总量快速增长,电梯使用单位的多元化、复杂化,以及电梯设备的老旧化日益加快,全市电梯安全状况不容乐观,电梯的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对电梯安全管理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些盲点盲区,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宁波建设,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及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分为总则、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共9章52条,已于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答:电梯是房屋建筑的附属设备,电梯设备采购招标、电梯配置、土建结构设计等前期规划与建设,直接影响电梯今后的安全使用。为此,《办法》第二章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采购、招标、设置和电梯井道工程设计作出了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办法》第十一条还对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电梯做了特殊规定,使该类型的电梯质量能得到更好地保障。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给其附属的乘客电梯至少2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四、《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生产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三章对电梯生产活动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八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允许选择其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条件和要求。在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电梯改造或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五、《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有利于更好的管理电梯,保障电梯安全使用。为此,《办法》的第二十条中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方式,并明确: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此外,该章还对使用管理单位的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电梯停用的要求、对乘客的要求、电梯应急处置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
六、《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作了哪些规定
考虑到近年来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问题频繁发生,《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对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的筹集、承担作了相应规定
七、《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了哪些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十分重要,为此,《办法》第五章专门做了规定,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维护保养人员的要求等。为了加强对维保企业维保行为的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确认。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同时,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梯所有权人有权查阅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对维保行为的质量予以监督。另外,《办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八、《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检验、检测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六章对电梯的检验检测做了规定。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此外,为了保障老旧电梯的使用安全,《办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乘客电梯,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对其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九、《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远程监测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十七条中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公众聚集场所等新装乘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监测分析和应急救援,并要求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同时,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已装设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实施远程动态监测。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标准规范,监督、指导电梯制造、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运用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
十、《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监督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规定了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范围以及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为了应对电梯发生困人等突发事件,《办法》第四十条专门针对电梯公共应急处置做了规定。另外,该章中还规定了质量信誉考评制度的设立、信息化平台的建立、电梯安全状况报告的发布等内容,便于更好地监管。
十一、《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办法》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为此,《办法》在四十四条设置了转致条款。此外,对其他一些上位法没有处罚依据的条款,《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