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
1.由谁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陆海统筹,重点优先、经济可行,损害担责、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治理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同时,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的治理修复机制,探索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2.治理修复有哪些措施?
《规定》明确了治理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可采取的13项措施,具体如下:
(一)清理海洋(海岸)工程废弃物;
(二)海岸防护、人工补沙、植被固沙;
(三)湿地恢复、开堤通海;
(四)海底清淤与底质改造;
(五)改善海岛地形地貌和基础设施;
(六)恢复岛陆植被;
(七)清理海域污染物;
(八)改善海域水质;
(九)开展生态养殖、碳汇渔业;
(十)渔业增殖放流;
(十一)建设人工鱼礁;
(十二)建设海洋牧场;
(十三)其他治理修复措施。
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治理修复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增强治理修复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3.如何强化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洋(海岸)工程、港口作业、渔业生产、船舶及有关作业、倾倒废弃物和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等活动的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海洋渔业部门分别负责向海洋、河流排污重点单位的监测和对入海河口、入海排污口的监测,加强陆海监测各方的监测结果共享。
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责任主体索赔。
4.违法违规,将担哪些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推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原文链接: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