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解掌握《办法》的执行情况,科学评价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2018年3月,市法制办、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成立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小组。遵循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题座谈、专家咨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基层全面了解《办法》施行四年来的执行情况,查找问题,分析成因,研究对策,对《办法》进行了评估,截至2018年10月,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立法质量评价
本市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成立于1996年,是按照政府扶持、部门协助、渔民自愿的原则,设立的以非营利性和互助合作方式开展的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活动的组织。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本市渔业互保组织机构逐步健全,保险业务范围逐年扩大,互助共济、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互助保险模式,有效填补了商业保险的空白,得到了渔业生产组织和个人的广泛认可,有力地促进了渔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使本市渔业互助保险活动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市政府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内率先制定了《办法》,为规范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评估认为,(一)在合法性方面,《办法》依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定义渔业互保组织,确立开展渔业互保管理工作原则,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渔业互保活动中的监管职责,规定渔业互保组织和渔业互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渔业互保活动的实施程序,建立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制度,并对互保组织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各项规定与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或者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情况。(二)在合理性方面,《办法》根据渔业互助保险在商业保险中的补充性特征,以本市的实践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渔业互保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主要制度内容完整,较好地把握了互助保险的自愿、公平、公开、合理原则,以及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办法》主要制度得到广泛认可,为激发当事人主动参与互保组织增添了活力。(三)在操作性方面,《办法》紧密结合本市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实际,以解决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导向,监管主体明确,投保、理赔程序具体,救济渠道清晰,内部管理制度全面,政策支持有力,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办法》中相关概念准确,立法用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条款逻辑比较严密,条文表述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合理运用立法技术设置法律责任,较好地处理了政府规章与《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渔业互助保险政策宣传取得良好效果。自《办法》施行以来,市和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主要结合安全生产月、世界海洋日等活动,开展渔业互保政策现场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渔业互保协会全体理事及管理人员,开展《办法》执行和保险知识专题培训;通过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和渔民代表座谈会等方式,解读《办法》主要内容和参保程序,组织宣传队伍走访各渔区码头、重点渔村,向船东、船长、船员分发《办法》宣传资料,扩大《办法》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渔业生产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
(二)渔业互助保险服务、监管、扶持措施全面落实。根据《办法》的规定,市渔业互保协会积极推动重点区县(市)渔业互助保险办事处、重点渔村互助保险服务站,基本形成了市级、县级、村级“三级”渔业互助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实现重点渔村互助保险服务站的全覆盖。截至2018年7月,市渔业互保协会设立渔业互助保险县(市)办事处3个、村渔业互助保险服务站14个。其中,渔业互助保险服务站集投保、报案、理赔等职能于一体,为渔民办理互保业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规范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市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加强了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年度财政补贴;市和有关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出对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人、财、物和党建工作的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民政、审计、金融管理、宁波保监局等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协助管理和业务指导,较好地保证了渔业互保组织依法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据统计,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市、区县(市)两级累计为渔业互保提供财政补贴资金达到2000多万元,有效减轻了投保渔民的经济负担,调动了渔民参保积极性。
(三)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取得新发展。《办法》施行后,市渔业互保协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提增抗风险能力。一方面,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协会《章程》,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具体职权和议事规则,规范分支机构设置的条件,强化对分支机构人、财、物统一管控的力度,完善了内设机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同时,按照渔业互保组织资产管理要求,调整投资经营的结构和方向,除保留与渔业有关的经营项目外,妥善处置其他项目,有效化解资金保值增值风险。另一方面,按照《办法》的规定和保险监督机构的要求,每年足额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到目前为止,各项责任准备金累计达到9000多万元,大灾基金累计达到640多万元,渔民重大伤残专项资金130多万元。与太平洋财险宁波分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购买渔船超赔保险。全市渔民、渔船承保率已经达到95%以上。以2017年为例,承保渔船4580艘,承保渔民21206人,总保额为201亿元;渔船赔付3000多万元,渔民赔付4400多万元,综合赔付率为95%;水产养殖总承保面积为3.4万亩,总保额为1.7亿元,实际发生理赔2.64万亩,实际理赔金额1046.3万元,互保赔付率为77.5%。渔业互助保险具备了应对较大风险的承受能力。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办法》宣传的深度、广度有待继续强化。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渔业生产组织对渔业互助保险的目的、意义、《办法》主要内容以及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知识的了解不多、知之不深,影响了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全面推行。
(二)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助制度法治化水平有待提升。《办法》施行至今,本市尚未制定涉及财政补贴的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目录,实践中仍沿用“领导批示”方式,与财政补贴的渔业互助保险“目录化”法治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渔业互助保险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不力,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渔业互助保险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共享路径尚未建立;未在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中开展信用信息管理。
四、评估结论和有关建议
经评估认为,《办法》既破解了立法时开展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又体现了渔业互助保险的宁波特色,制度规定合理、规范,操作性较强,无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情况,也符合当前国家和省有关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的最新要求,为本市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但从《办法》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尚需加以改进和提高。为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借鉴网格化管理方式,采取现代信息手段,持之以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实现保险知识家喻户晓,保险意识深入人心。
(二)要加大渔业互助保险数据库建设的力度,协调解决渔业互助保险信息与市公共信息信用平台信息互通、共享,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保障会员知情权。
(三)要抓紧研究制定涉及财政补贴的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目录,确保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四)要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信用信息管理,切实提高渔业互助保险领域诚信建设水平。修订《办法》时,增加渔业互助保险信用管理条款。
(五)要综合运用《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渔业互助保险的最新政策以及《办法》规定,统筹推动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法、适时调整渔业互助保险险种,增强渔业互助保险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