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工作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局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19-05-08 11:12 点击量: 

为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培养公民阅读习惯,促进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和文明素质,促进书香宁波建设,市新闻出版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近期上报市政府。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196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宁波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 sfj.ningbo.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15000,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宁波市司法局

201958

附件1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培养公民阅读习惯,促进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和文明素质,促进书香宁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条【立法原则】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便利、保障重点的原则,通过健全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资源,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

第四条【发展规划】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提高全民阅读服务效能。

第五条【协调机制】市、区县(市)应当建立全民阅读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全民阅读。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和实施方案,牵头拟定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七条【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等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市、区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文联、科协、社科联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九条【阅读设施建设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便捷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全民阅读设施的类型、数量、规模。

全民阅读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学校图书馆(室)、农家书屋、城市书房、职工书屋、社区阅览室等实体阅读设施,自助图书馆、图书信用借还服务点等自助阅读设施,电子阅读栏(屏)、全民阅读数字平台等数字阅读设施,以及图书流动服务车、流动书摊等流动阅读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公共阅读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上述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条【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为分馆,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城市书房等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加大总馆对分馆的图书流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力度,实现区域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和通借通还。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市、区县(市)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乡镇(街道)图书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宁波市有关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少年儿童阅读区。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农家书屋设立少年儿童阅览区。

第十二条【基层书屋建设】各行政村、社区应当建设具有图书借阅、数字听读、展示交流、阅读推广等功能的农家书屋或社区阅览室。

农家书屋或社区阅览室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书房的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与运营具有阅览学习、图书信用借还、数字听读、阅读信息检索等功能的城市书房。

第十三条【闲置建筑用于全民阅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免费提供场地、资金优惠、项目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图书馆、实体书店、公益阅读组织等利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闲置建筑设施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十四条【全民阅读空间建设】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空间应当设置自助图书馆、电子阅读栏(屏)、书店或图书信用借还服务点等公共阅读设施。

鼓励图书馆、实体书店在医院、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综合体)等公共场所设置上述公共阅读设施。

第十五条【基层实体书店建设】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实体书店网点建设,打造集阅读、展览、体验于一身的区域特色书店。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一体化规划建设图书馆和书店,为公众提供便捷的购书、借书服务。

鼓励实体书店和社会力量建设社区书店(书吧)、农村书店等,提供便民的购书和阅读服务。

第十六条【职工书屋建设】市、区县(市)工会应当制订本地区职工书屋建设规划,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或者区域,规划、指导与扶持职工书屋建设。

第十七条【数字阅读平台和信息平台建设】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阅读信息服务资源、公共阅读服务平台等共享网络建设,完善网络图书馆、电视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等线上阅读服务平台,发展移动图书馆,并与线下图书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线上免费查阅。

鼓励实体书店建设数字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推送、数据分析、移动支付、在线互动、个性订制等功能,推动实体书店与电商在区域配送、平台共享、网点共建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经营模式。

第十八条【流动阅读设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流动阅读设施建设,图书馆应当配置图书流动服务车,国有实体书店应当设置流动书摊,经常性地为社区和乡村提供实用、便捷的流动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九条【阅读日、阅读节庆活动】每年1031日为宁波全民阅读日。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宁波读书节。

在宁波全民阅读日、世界读书日(423日)、宁波读书节等重要文化节庆日期间,市、区县(市)应当通过开展主题论坛、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提升书香氛围,推广全民阅读。

第二十条【阅读书目推荐】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众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书目应当兼顾科普、宁波地域文化等方面的优秀出版物。政府应当优先将推荐出版物纳入各类公益阅读场所的采购目录。

第二十一条【出版物】文联、出版单位应当建立主题创作、出版的引导机制,支持优秀读物的出版、发行和传播。鼓励和支持发掘、创作反映宁波地域特色的作品。

第二十二条【学校阅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阅读习惯,开辟阅读课堂,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全民阅读促进机制。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推行符合其年龄段的阶梯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第二十三条【阅读组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书香宁波建设,吸引民间资本投入阅读推广机构。加大对阅读推广机构注册登记、经费扶持、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推广机构可以通过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览、阅读讲座、读书沙龙、阅读推广人及阅读志愿者培训等,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四条【阅读志愿者】志愿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训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推广全民阅读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书循环】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在社区、书店、图书馆、公园、商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立出版物捐赠点,并对捐赠的出版物重新投放,免费供市民取阅。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并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阅读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辅助设施设备和其他阅读关爱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层书屋等】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职工书屋应当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增加藏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经常性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城市书房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免费提供图书自助借还、通借通还等全民阅读服务,并定期举办全民阅读推广活动。鼓励城市书房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八条【学校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应当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高等院校阅览室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图书馆网络数字服务资源的服务应当全天24小时开放。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开辟全民阅读区域,促进亲子阅读,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教师提供阅读指导。

第二十九条【实体书店阅读服务】国有书店应当开辟阅读区域、举办读书讲座、组织公益朗读、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志愿者,并开展其他全民阅读服务。鼓励民营书店开展上述全民阅读服务。

第三十条【阅读公益宣传】市、区县(市)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应当设立全民阅读栏目,以开辟阅读专栏、推介优秀读物、普及阅读知识、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信息服务。

轨道交通、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投放全民阅读公益广告,宣传全民阅读活动。

第三十一条【家庭阅读促进】鼓励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少年儿童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三十二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全民阅读公共设施建设、全民阅读活动开展以及农村偏远地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扶持力度,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十三条【公益基金】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或者参与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阅读组织的全民阅读活动、志愿者培训、特殊群体阅读资助、全民阅读状况调查等。

第三十四条【人员配置及培训】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民阅读公共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全民阅读服务从业人员,加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专职全民阅读岗位,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应当设置全民阅读岗位。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向全民阅读岗位工作人员倾斜。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与优质阅读资源下沉】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政府采购优先支持面向农家书屋、社区阅览室的全民阅读服务,以及为乡村、社区提供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民营书店、民办图书馆、社会阅读组织从事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

第三十六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阅读服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阅读保障服务。

老龄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阅读提供相应服务和便利条件。

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终身教育服务机构应当组织适合老年人特点的阅读活动。

第三十七条【被监管人员阅读工作】司法行政、公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戒毒所为被监管人员提供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

第三十八条【标准与考核】市全民阅读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考核标准,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人民团体的绩效考核。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民阅读调查,发布全民阅读指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出版发行单位考核与支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把社会效益纳入对国有书店、出版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

对民办图书馆、民营书店举办或者参与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全民阅读服务,可以在税收、公共场地租金、水电费用等方面予以优惠或者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阅读奖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长期向农村提供优质全民阅读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奖励、贴息、项目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全民阅读公共设施保护】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阅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全民阅读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其规模。

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阅读设施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二条【阅读资源和信息监管】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纸质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线上阅读资源的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出版、走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净化全民阅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政府人员侵害阅读资金或设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相关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工作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公共阅读设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公共阅读设施管理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阅读设施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传播非法阅读资源、侵害个人信息】单位和个人出版、走私、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或过失致泄露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 2

关于《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审议项目。年初以来,市新闻出版局、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联合成立法规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期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万亚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翁鲁敏就调研和起草工作提出要求,指导制定调研方案,数次出席立法起草和修订会议,听取立法起草小组关于《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就立法所应把握的基本方向、坚持的原则以及条例的基本结构和框架等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保障人民实现文化权利的需要。文化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推进全民阅读即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2009年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等9部委提出了“倡导全民读书,建设阅读社会”。加强阅读设施建设、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推荐阅读书目、指导市民学会阅读、公益性阅读组织和阅读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培育等都是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就迫切需要以法治来统一政府和社会对全民阅读的认识,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热情,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我市“名城名都”建设的需要。文化是城市之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建设书香之城、音乐之城、影视之城,打造具有宁波特色的文化品牌。这是市委立足现实基础、把握发展大势、服务“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建设书香之城是传承和弘扬宁波优秀文化传统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名城名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文化强市的战略举措。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有助于我市加快发展动能转换、加快城市品质提升、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增添城市文化魅力、加快“名城名都”建设。

(三)制定《条例》是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的需要。今年4月召开的中国数字阅读大会上,宁波获得十佳数字阅读城市称号,这反映了我市的数字阅读发展状况良好,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具有比较优势。但同月,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全国国民阅读调查课题组发布的《2018年宁波市居民阅读调查》表明,2018年我市成年居民人均纸质图书阅读量为4.19本,低于2018年全国的4.67本;人均电子书阅读量为3.21本,较2018年全国的3.32本少0.11本;同时,互联网的娱乐功能仍然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有62.0%的网民将“网上聊天/交友”作为上网从事的主要活动之一,分别有57.5%49.1%的网民将“网上购物”“看视频”作为上网从事的主要活动之一。上述数据说明我市的全民阅读工作甚至数字阅读工作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培养市民阅读习惯、促进全民阅读良好氛围的形成方面,政府和社会各界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制定《条例》是解决我市全民阅读体制机制等问题的需要。我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在全民阅读方面,工作特色明显、各地亮点纷呈。但是,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与先进城市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各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全民阅读的设施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数字化建设等方面有历史欠债,重复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等现象也客观存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不够健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全民阅读工作也不够,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引导和约束。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192月,市人大、市新闻出版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成员有市新闻出版局、市人大文教科卫工委、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市图书馆、市新华书店有关负责人,高校教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从2月份开始,至4月底基本结束,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梳理分析相关资料。收集并汇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等材料,分析梳理涉及全民阅读方面的上位法、其他省市有关全民阅读的地方性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市相关工作资料。二是深化调研。在2018年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法规起草小组又分别进行了市内市外的多次调研:在市内实地走访了市图书馆、市新华书店、农家书屋、城市书房等阅读主阵地,召开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县(市)相关同志、社会各界代表等3个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翁鲁敏同志带队走访了基层书屋和实体书店,两次出席相关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范围涉及部分区县(市)人大、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同志,以及市人大代表文化专业小组部分成员、机关干部、企业职工、科研人员、法律专家、教师、学生、阅读组织负责人、阅读达人、妇女代表等。与此同时,起草小组还赴烟台实地走访了解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条例起草的过程、思路、遇到的主要问题,条例执行中的总结反思,以及同行们对宁波市阅读条例制定的建议等,获取了极具价值的第一手资料。三是起草及修改阅读条例。起草小组采取边调研边起草边修改的工作思路,做到每次调研前有《条例》草案,让被调研单位相关人员就草案有的放矢地提出建议。每次调研后立法小组集中讨论草案的修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草案做出修改之后再进行新的调研。如此反复,前后八易其稿。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吸收了《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文化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宣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宣部等十部门《农家书屋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书香宁波2020”建设计划》,宁波市技术监督局《乡镇(街道)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规范》,《志愿者服务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等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相关思想;借鉴了《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苏州市《关于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加快推进“书香城市”建设的意见》的有关内容;固化了“书香宁波”建设中的创新实践经验。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全文共46条,包括总则、设施建设、阅读推广、阅读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建设机制以有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培养阅读习惯以营造阅读氛围、促进阅读资源流通以提升有效阅读、创新阅读服务以方便市民阅读、加强基层阅读网点建设以促进阅读公平等几方面的问题。《条例》主要内容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强调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协调机构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职责。

为设施建设,共10条。着重规范了四类阅读设施的建设要求,即: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学校图书馆(室)、农家书屋、城市书房、职工书屋、社区阅览室等实体阅读设施,自助图书馆、图书信用借还服务点等自助阅读设施,电子阅读栏(屏)、全民阅读数字平台等数字阅读设施,以及图书流动服务车、流动书摊等流动阅读设施。

为阅读推广,共13条。设置了宁波全民阅读日和宁波读书节,对重大节庆期间的全民阅读活动做了总体要求。同时规定了政府在书目推荐、出版物管理和引导、学校阅读、阅读组织和阅读志愿者扶持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基层书屋、学校图书馆、主要媒体等在全民阅读推广中的职能和作用发挥。

为阅读保障,共11条。主要规范了政府在阅读促进工作中的保障责任。从经费和基金、人员配置和培训、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的阅读保障服务、被监管人的阅读必要条件提供,阅读标准制定和考核、表彰等方面正向保障,以及阅读设施保护、阅读资源和信息监管等方面反向禁止做出规定。

为法律责任,共3条。本部分借鉴了大多数地方立法以及国家《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的通行做法,重点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侵害阅读资金或设施、公共阅读设施管理人未按规定提供阅读服务的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对净化阅读空间,打击传播非法阅读资源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视的实际,对传播非法阅读资源、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做了进一步强调。

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