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8:14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办在《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办法(草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一、公众参与过程市气象局于2018822日将《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办)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形式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和象山、慈溪等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办法》于2018823日至923日在宁波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监管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安监局认为《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分别增加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应的防雷监管职责不合理,建议删除。

处理情况:未采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为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转发了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要求“各地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从我办调研情况看,防雷设施属企业安全设施的一部分,且防雷日常监管已经纳入了市安委会平安目标考核内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防雷监管较为合适。既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监督效能。

(二)关于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住建、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等单位认为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规定不合理,建议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

因为一般雷电防护设备(设施)都有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的再规定检测周期比较合理,而且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数量众多,仅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管辖的防雷设备(设施)数量达十余万件,加上房屋(含住宅、办公楼、商业楼等)和市政设施、易燃易爆企业和场所、旅游景点等,防雷设备(设施)数量超过百万件,宁波目前检测机构只有十来家,检测能力和水平也良莠不齐,能否保证我市检测质量存在疑问。还有检测费用,既然是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必然会产生费用,但上位法并没有规定由谁来承担。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除易燃易爆企业和场所执行的比较好外,其他单位都没有做到一年一检。鉴于此种情况,《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备案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市住建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宁波市防雷装置多达上百万件,每件都要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难以实施,建议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

通过对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调研,结合书面、座谈会意见征集,认为原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会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期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