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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全力打造品牌调解工作室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19 14:20 点击量: 

慈溪市司法局围绕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品牌实践,重视调解工作室培育方向、优化调解方式、强化保障制度,在全市打造22家具有镇域特色的品牌调解工作室,今年以来,已累计参与化解疑难矛盾纠纷678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一、聚力互联共建,构建“三链一体”培育路径

(一)合理搭建“工作指导链”。与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对品牌调解工作室的支持和工作保障。各基层司法所、镇(街道)调委会将调解工作室纳入镇(街道)基层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并对辖区内调解工作室开展全面指导与协助。市级品牌调解工作室接受市司法局的指派,参与调解工作室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形成“市-镇-室”多级联动的指导模式。

(二)育强备好“人才生态链”。科学设置调解工作室设立条件,规范命名方式,确定调解工作室可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同时,为育强调解工作室人才储备,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人士等参与或建立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将调解工作室与“网格融调”“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等工作相融合,相互配合,参与协助,进一步补充人员力量。

(三)建设发展“多元特色链”。鼓励调解工作室向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通过开展市级培训、集中调解授课、交流研讨等方式,培养“全科式”调解工作室。积极发挥专业联合优势,组建医疗、婚姻、物业、交通等领域重大矛盾纠纷处置“智囊团”,形成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室。聚合“乡音”调解资源,建立市级“娘家人帮帮团”,借助乡音乡情,推动“以外调外”“以外管外”,在全市打造了“小墙热线”“致和乡音”等一批有亮点、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室。

二、优化调解方式,开启“三项诊疗”调解路子

(一)矛盾化解“一站式”,建立“门诊”调解。打造基层矛盾纠纷“专家门诊”,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开放“预约调解”,拓展调解职能外延,根据需要将“网格融调”线上调解信息流转至调解工作室,工作室将该调解事件纳入“调解门诊”工作纪事,第一时间启动“门诊”,并将调解结果同步反馈,形成调解工作“闭环”。提升“一站式”处置能力,对于无法调处或不适于调解结案的反馈事件,由“门诊”负责人审核,进行快速流转至镇级公共法律服务站内的对应职能窗口,提升矛盾解纷实效性。

(二)主动走访“上门式”,开启“急诊”快调。建立矛盾舆情联动研判机制,共享重大、疑难及易升级舆情,由工作室做出初步“急诊”方案,形成快速响应机制,即时深入案情发生地,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并在现场进行“提档”调处,做到能调尽调。发挥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乡情民情”优势,开展常态化走访,开启“走访+指导”,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网格、村(社区),进一步提升“出诊”矛盾化解的效率。目前,工作室已调处非正常死亡纠纷32件,未发生一起次生纠纷。

(三)重大矛盾“联调式”,运行“会诊”机制。调解工作室引入优秀村干部、乡音调解员、法律顾问团律师等力量,与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室构建“网上纠纷线下调”的联动调处模式,通过网格指导、“上门出诊”等方式,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不出网、不上交、不激化”。强化部门合作,与公安、人社局等单位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分级分层”调处,工作室接受指派,对出警的民事纠纷及涉企劳资纠纷,发挥政策引导、居间调和等职能,做到矛盾纠纷“应调尽调”,“会诊”促成案件以“调”结案。截至目前,工作室参与联合案件调处121件,实际解决117件。

三、活用保障杠杆,撬动“三项转变”发展路线

(一)“全科制”培训,技能由专科向全科转变。对全市品牌调解工作室人员全面推行“理论培训+岗位培训”“人脑+电脑”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市级层面,邀请法院法官、检察官,抽选优秀律师等,对调解人员进行“全线式”理论培训工作。司法所通过以会代训、以案释法、实例调解指导、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品牌调解室调解人员进行“点单式”业务培训,同时,借助微信塔群、法律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发布传递调解技巧,从而完成调解员向“全科式”升级蜕变。

(二)“积分制”考评,评价由人工向智能转变。将品牌调解工作室工作纳入考评范围,运用大数据管理模式,建立积分制管理系统,赋予每个工作室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账号,按要求按时录入调解案卷,对其“办件数量、日常工作量、满意度评价”等三项主要指标进行量化赋分,通过系统生成数据,实现实时积分,实时可查,以此作为工作室调解员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应用的重要依据,倒逼调解人员主动学习业务、增强实操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同等制”待遇,保障由动态向固定转变。明确品牌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纳入镇村调委会“以奖代补”“一案一奖励”等奖励体系。确保工作室调解员在培训、表彰等方面,与镇村调委会享受同等待遇。规范调解工作室办公场所,要求有条件的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与所属调委会共用办公场所,明确应有固定的调解场所,实现工作室的保障稳定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