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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宁波市监察监督纪律责任追究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协作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20-11-12 17:37 点击量: 

近日,我市出台《宁波市监察监督纪律责任追究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协作规定》。该《规定》就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线索移送工作,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了加强和规范。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互相协作,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规定》共九条,对效力范围、移送机制、责任追究程序和协作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责任追究效力范围。一是行为效力范围即本市监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协作活动。二是对象效力范围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二、建立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移送机制。一是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移送机制。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行为且可能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可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制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并可以视情抄报监察机关。二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移送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三、规范责任追究分类处置程序。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或者提出的过错责任建议,监察机关依法提出处置意见:一是认为问题线索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将案卷材料、证据退回司法行政机关。二是认为问题线索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三是认为问题线索需要追究责任的,且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监察对象所在单位追究责任的,向其提出监察建议。

四、完善责任追究协作机制。一是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执纪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线索的,且需要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抄报监察机关。二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置过程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以商请对方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协查取证、提供工作资料或者监督等形式提供协助。三是监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协商会,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