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邵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鄞州区住建局)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鄞建信访答字〔2019〕04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举报不适用《信访条例》,所举报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范围,而是应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实施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故请求依法撤销鄞建信访答字[2019]04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宁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二期”项目开发销售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拆违并予以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就涉案《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二、答复人作出涉诉答复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1.涉案项目已经有权部门规划核实确认,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非法实施改扩建情形。2.涉案项目两个标段经建设单位***公司组织各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综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答复人作出涉诉答复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9日,申请人邵某某至被申请人鄞州区住建局信访部门填报《群众来访登记表》,并当面提交《举报信》。《举报信》中载明“本人及家人于去年7月与宁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其开发的位于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的“****小区”二期住房,并支付定金。但在与该公司的后续履约中,发现其存在重大违法和违约行为,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其非法违章扩建改建、未经验收交付装修等严重房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在改正之前对该房屋竣工不得予以验收通过”等内容。《举报信》称“事实依据”为:1.该公司在售楼时提供的各种介绍、图纸和宣传资料所载明实际交付时的面积和功能与规划核准的面积和功能不符,有相当部分为开发商擅自扩建改建;2.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开发商强行要求购房者与第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改造协议(2018年7月之前签订,有委托改造之事却无付款之实,实为精装修房开发商已全额收款)。印证了开发商明知该扩建行为违法,还把违法风险强加到购买者身上。3.目前,开发商弄虚作假向住建局提供申请竣工验收报告,故意拿纸、木板伪装遮掩改扩建部分的墙体窗户,且在规划核准的部分(开发商待拆)用简易材料来掩饰,以应付验收。4.目前该小区未经验收合格,其装修工程已全面展开。2019年7月15日,鄞州区住建局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LF20190058144),告知申请人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对其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30日内会向其反馈办理情况。2019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该答复意见载明:1.关于与规划核准面积和功能不符问题。经查阅规划复核与了解测绘资料,各项经济指标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未发现有与核准面积和功能不符情况,该项目指标已经规划核实确认。2.关于强行要求购房者与第三方**建设集团签订委托改造协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建议你(申请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争议。3.关于开发商弄虚作假申请验收报告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该项目两个标段已于2019年7月16日经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组织参建单位验收达成合格意见。关于你(申请人)反映的用纸、木板伪装遮掩改扩建部分问题,纸、木板系外围围护使用材料,经向施工单位了解,用于对建筑成品进行保护,目前已开始拆除。4.关于小区未能验收合格,其装修工程全面展开问题。该项目为全装修备案项目,土建和装修图纸均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经现场检查与设计相符。两个标段于2019年7月16日经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组织参建单位验收达成合格意见,并于2019年7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该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齐全。该答复意见的结论为:“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为全装修备案项目(装修在备案范围内),在工程实体内未发现你反映的违法、违章扩建改建(不按图施工)等情况。”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邵某某家人(《举报信》中称)陈某某作为买方曾于2018年7月1日与卖方宁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万科****小区认购书》,认购“****小区21幢204室”,定金“3万”,买方签名“陈某某(邵某某代)”。2018年8月7日,卖方宁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买方陈某某发出《没收定金通知函》,称“……至本函发出之日,约定期限已经届满,经我司催告后您仍未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支付房款。根据认购书约定,卖方正式通知买方,您与我司签订的《***·万科****小区认购书》已经终止,我司对您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同时我司有权将该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卖方通过顺丰速运将《没收定金通知函》寄送给买方陈某某。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鄞建信访答字[2019]044号)、举报信、违法装修联合整治纪实网上截图、住建局工作职责、宁波市住建局机构概况、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转发《宁波市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万科****小区认购书》、身份证及六张照片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信、《群众来访登记表》、《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LF2019005814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鄞建信访答字[2019]044号)及送达回证、《***·万科****小区认购书》、《没收定金通知函》及顺丰速运邮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编号:2017CXFJ0314、2017JYZX0113)、《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2019)浙规核字第0260057号、《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该《信访答复意见书》系对申请人举报的宁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万科****小区”过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而作出的答复。但申请人既非该小区房屋的认购人,也非该小区房屋的买受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该举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举报实质是为被申请人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与其自身合法权益并无关联性。被申请人依申请人举报予以调查核实并作出信访答复,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不符。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邵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