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维护辅警合法权益,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市公安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波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 sfj.ningbo.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66,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1090384323@qq.com。
附件1.《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2.关于《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
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维护辅警合法权益,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辅警的工作职责、招聘使用、管理监督、权益保障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辅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并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市、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对辅警员额控制数实行动态调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办公、服装装备、教育训练、考核奖励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公安机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机构编制、宣传、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反恐怖重点目标巡逻检查、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协助盘查、堵控、传唤、抓捕、监控、看管、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协助开展实有人口管理服务和社区警务;
(八)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九)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监察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十三)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十四)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
(十五)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侦查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在辅警员额控制数内编制招聘计划,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以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三条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人员,退役士官士兵以及条件艰苦岗位急需人员应聘辅警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但是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具有国家、省、市规定的优先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定向招聘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民警,以及因工(公)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招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辅警岗位职责、教育训练、考核奖惩、绩效管理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其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年度训练等专业训练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保密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装备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五)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辅警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其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以及所从事工作,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并逐年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辅警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保障,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为一线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宣传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以及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辅警招聘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合一线勤务工作的辅警实现转岗。
第三十四条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辅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以下罚款;非法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辅警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解决警务工作量不断增加和警力不足的矛盾,全市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招聘辅警,协助民警开展警务工作。实践证明,辅警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管理辅警、充分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3月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规范辅警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省、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全市实际,对规范辅警管理提出了细化、具体化要求。我市的《实施意见》下发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积极商请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辅警管理体制机制上的一些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员额制管理、财政全额保障”尚未完全实现,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严管厚爱存在不足。
为推进新时代公安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和上级规范辅警管理若干文件精神,坚持控量提质、严优并举,建强用好这支队伍,经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多次联合会商、调研和评估论证,市公安局提请辅警管理地方立法,并成立立法草案起草小组。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我市辅警管理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完成,2018年9月,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赴全国第一个出台辅警地方性法规的深圳市学习考察。在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后,市公安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2019年8月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赴佛山、昆明、天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考察。2019年9月至10月间,市公安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表、实地调研的方式,征求到各级公安机关对辅警辅助执法执勤及行政服务赋权的意见建议98条,经认真整理汇总,对合理性建议予以采纳吸收,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和《规定》(草案建议稿),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审阅。同年11月,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级公安机关征求到《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7条,全部予以采纳吸收,同步对《规定》进行修改。同年12月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先后召开研讨会、改稿会、情况通报会各1次。今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专程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辅警管理立法工作进行了专题沟通,商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杭州、宁波两地协同推进立法的要求,在不得突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办《意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时对接杭州市辅警立法部门,在立法时间,文稿体例、主要内容等保持协同一致,法规名称统一表述为《规定》。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通知,成立《规定》法规起草指导小组,明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在指导小组的部署指导下,目前市公安局已与杭州市公安局三次交换草案,并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框架。《规定》共40条,内容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身份性质、工作职责、招聘录用、管理监督、权利义务、职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身份性质。根据国办《意见》,将辅警定义为“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并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与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工勤人员等进行严格区分。二是明确履职要求和法律保护。规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三是明确保障机制。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也作了明确,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四是明确岗位职责。在勤务辅警工作职责方面,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作了适当补充完善,增加的职责有:可以协助开展反恐怖重点目标巡逻检查;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协助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开展监察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上述职权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明令禁止)。文职辅警工作职责未作调整。五是明确禁止性工作。受辅警身份性质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出于控制法律风险考虑,严格按照国办《意见》,用“红线”方式对严禁从事的工作进行了规定。六是明确招录条件和程序。严把队伍入口关,严格规范招聘,对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规范用工等作出具体要求,对不符合报考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人员等,又留有余地,可分别采取适当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优先或定向招聘等方式进行。关于用工方式,立法后公安机关将采取与新招聘辅警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现有辅警将通过采取上岗资格考试、工作考核等方式,逐步转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拟采取聘用期满后不再续签或转为其他辅助人员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清理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信访闹访事件。七是明确日常管理监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制定执行辅警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层级晋升等制度,通过严格教育管理、加强工作考核,进一步规范辅警管理监督。同时,考虑到辅警职业的特殊性和整体形象问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八是明确权利义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辅警依法享有的职权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遵守的纪律。九是完善职业保障。在薪酬保障方面,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全市公安工作会议要求,明确辅警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其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以及所从事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并逐年进行调整。在优待抚恤方面,考虑到辅警在协助执法执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在依法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辅警办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为一线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抚恤政策。在职业激励方面,为切实增强广大辅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明确对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宣传和激励。在职业发展方面,对优秀辅警和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尽可能地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努力提高辅警职业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广大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十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主体责任、赔偿责任、处罚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十一是明确其他问题。参照深圳做法,将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一并纳入,可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