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最新公文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0-06-08 10:24 点击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2017号),经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现将《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承担制定(修订、修改)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宁波市地方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指引(2017年修订版)》(甬府法函〔201745号)的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变化、新动态,精准查找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科学设计相关制度规定,强化地方特色,着力提高各项制度安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规章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承担废止项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对项目废止的必要性予以充分论证和调研,对废止后的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二、承担预备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立法制定(修订)项目的工作要求,正确处理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一手抓调研一手抓起草,确保立法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在保证立法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适时向市政府上报立法草案送审稿。

三、承担调研论证项目相关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紧紧围绕立法主题,深入调研和总结立法项目在本地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对调研后认为需要在下年度进行立法的项目,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关于开展政府规章项目立法前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府法发〔20165号)撰写立法前评估报告,并形成草案初稿,与立法调研报告一并交市司法局,作为论证下年度立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依据。

附件: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实施方案.doc

宁波市司法局

2020424


政策解读:宁波市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