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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落实国内首个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

来源:发布时间:2020-07-23 09:47 点击量: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建设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工作推进会,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的决定》的具体工作。宁波自1988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立法先行,发挥地方立法在引领和保障宁波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国家、省立法进程加快,我市地方性法规存在部分条款滞后于形势发展、实施情况不尽人意等问题,影响了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面对这些问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法规实施的动态过程和改革发展的动态环境出发,创造性地建立一整套维护法规权威和实施效果的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通过《关于建立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的决定》,在多年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体制的实践基础上,确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法规维护工作模式,从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实施监督,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及时、正确、有效的实施是法规维护机制的重要目标。围绕这个目标,首先,《决定》要求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全面推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审议、专题询问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由主要实施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并推进形成法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的长效化机制。在实施情况报告的基础上,还可以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纳入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的年度计划一并或者专门予以审议、询问。针对法规实施的实际效果,《决定》要求形成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根据统筹安排,对公众比较关注、反映较为强烈的现实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加强对改进工作的追踪,同时要注重接收处理公众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并以恰当途径及时反馈。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制度配套,《决定》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同时也要将其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二、创新立法机制,促进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发展完善。法规的动态维护机制是一个闭环,涉及立法、执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法规的质量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充分检验,同时法规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规在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只有充分在立法环节进行消解,才能不断维持地方性法规的内在生命力。《决定》在目前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坚持立法计划的立改废释并举,并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与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有机联动的工作机制。《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条件,并提出创新评估方式方法,细化评估标准,提高评估精准度,加强评估成果的运用,探索建立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机制。从立法前期工作方面看,《决定》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大常办〔2019〕82号)的要求,加大对立法规划修改项目、立法计划修改调研项目的前期调研力度,总结、查找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梳理分析法规自身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不足之处,并运用到修改对策的提出中。最后,关于地方性法规中特定事项的规定与相关重点领域特定改革措施之间存在不一致且因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通过改、废、释等途径实现衔接的,要依法由常委会作出法规适用调整,保证立法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三、夯实工作基础,为法规维护提供有力保障。无论是法规的实施监督还是自身完善,相关机制的运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机关与法规实施单位、公众的良性沟通和互动。《决定》从日常宣传、信息收集、效果评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为法规动态维护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保障。宣传方面,《决定》要求建立全媒体、广覆盖、常态化的地方性法规宣传、解读、释义工作机制,专人专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同时,要建立日常化、多渠道、全环节的地方性法规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和法规实施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联系基层,依托各类信息媒体,编织法规实施信息网络。针对法规维护工作本身,要建立分工明确、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履职工作机制,并开展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效果评估,积极履职,总结问题,实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