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局在《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规定(草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是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的增补制定项目。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6月28日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镇海区、奉化区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数据服务外包企业、立法联系点和志愿者的意见,并两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论证。《规定(草案)》于6月30日至7月30日在宁波司法行政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
征集到的意见:一是明确市大数据局负责市统一建设管理的相关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从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责任人员及职责;三是明确网信、公安、保密等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并删除网信部门查处公共数据安全违法案件的职责,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因此,有关机构的职责按照“三定方案”执行,规章不宜对部门的职责予以界定,故未采纳有关职能界定的意见,但考虑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自身公共数据的安全承担主任责任,所以在《规定》第五条对其职责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规章调整的对象
征集到的意见:应当把党委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安全管理也统一纳入规章规范和调整范围。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政府规章无法调整党委部门的职责,对于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企事业单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将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安全管理,纳入参照适用范围。
(三)关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能否单独建设独立的数据中心
征集到的意见:《规定(草案)》中“不得单独建设独立的数据中心”既包括了公共数据中心和非公共数据中心,存在歧义,建议删除;同时有些单位已经建立了独立的公共数据中心,对于这些公共数据中心的存续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分析认为: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独立的数据中心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了保障我市公共数据安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中心,方便统一安全管理和防护,已经建设的不得扩建和改建。考虑到部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已经建成本系统的公共数据中心,但该部分数据目前尚不能全部统一到市公共数据中心平台,故《规定》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省、市政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中心和重大基础性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等公共技术平台开展公共数据活动。”
(四)关于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实施细则的制定
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删除由市大数据局制定我市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促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根据该规定,分类分级实施细则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