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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01-21 15:57 点击量: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废止《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印发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职能的通知》于2013年5月28日印发,文号为甬司发〔2013〕45号,主要内容是对部分市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进行调整。通知中的部分内容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主要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均已完成。因此,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二、废止《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4年7月25日印发,文号为甬司发〔2014〕56号。主要内容是根据司法部以及省厅相关要求,就我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2019年9月,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法办发﹝2019﹞5号),这两个文件已完全包括了市局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市局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及提法已不符合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因此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三、废止《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4月8日会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文号为甬司发〔2014〕33号。主要内容系明确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工作主体、工作程序等。《社区矫正法》施行后,文件部分内容与《社区矫正法》不一致,同时省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因此该文件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政策原文: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