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27 18:04 点击量: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局在《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规定(草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市人民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内的制定项目。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采用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征求了意见,并先后赴慈溪市、象山县等八个区县(市)开展了实地调研,同时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和宁波普法公众号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集到的意见:市住建局及部分区县(市)司法局认为,规章的适用范围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参照适用。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条例规定执行。因此《规定》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纳入适用范围。考虑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现目录化全覆盖,为此,《规定》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程序也一并纳入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对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的其他程序,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应当参照执行。

(二)关于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完成时限

征集到的意见:慈溪市人民政府及部分立法志愿者认为,规定决策机关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在时限上比较紧张,建议再宽松一点;同时增加年内新增决策事项的情况下,应补充公布。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为了督促本地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应对法治政府考核相关要求,应当对决策机关在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工作上的时限予以统一规定。基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月8日出台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第三部分“编制程序”中规定“决策机关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为了与上级文件要求保持一致,因此《规定》第八条将决策机关完成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的期限定于每年3月31日前。考虑到在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后还存在新增决策事项的可能,《规定》第八条同时规定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三)关于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征集到的意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为,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期限过长,不利于决策事项的及时开展,建议缩短。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规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下位法,应当与其保持一致,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建立风险评估机构的征信机制

征集到的意见:鄞州区人民政府及部分立法志愿者认为,建议对风险评估机构设立征信机制。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目前我市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管理的部门是政法委,《规定》作为本市政府规章,不适宜对党委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且依据政法委维稳办相关文件,已建立风险评估考核、退出机制,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五)关于决策机关每年公开执行情况

征集到的意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部分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为上位法,未对决策机关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出需要公开的相关规定,建议《规定(草案)》将相关内容删除。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规定》制定以目前法治政府考核要求为导向,而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落实公开制度已作为考核内容,因此《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同时也可以让社会督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保障决策的科学性。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