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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11-03 17:00 点击量: 

 为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4日前对该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宁波市司法局官网(sfj.ningbo.gov.cn),在“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3日

《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根据复核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县(市)民政部门作出保留、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变更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并制定具体的扶助政策。”

附件: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附件

关于修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为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基本民生的保障作用,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精神,市民政局代拟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兜底保障困难群众的核心制度,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基石。一直以来,我市十分重视低保工作,2017年4月出台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并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10月分别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近两年,社会救助形势任务又有了新变化,一方面上级文件有新精神,中办、国办2020年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2021年下发《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对低保审核审批及管理提出了新规定;另一方面考核有新要求,在推动共同富裕大背景下,省、市领导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相关工作已纳入2021年省对地市的考核内容之中。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更好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助推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职能,我市亟须对现行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及意见征求情况

2021年6月,市民政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就修改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作了专题汇报,分管市领导同意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经充分论证,8月,我局形成《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草案)》。9月2日,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可行性研讨会,综合考虑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共同富裕先行市要求、宁波实际情况、救助制度更科学合理等因素后,形成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6日,市民政局以书面函件形式分别向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功能园区民政部门征求意见;9月6日至10月6日期间,在宁波市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10月18日,市民政局与市司法局就草案作沟通协商,并确定拟按简易立法程序进行修改。10月22日,草案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修改内容及依据

本次送审稿拟修改三处条文,修改内容和依据如下:

(一)原《办法》第十条中删除“根据区县(市)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标准”的表述。

依据:2019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6号),明确我市低保标准挂钩全市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测定。2021年8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我局关于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低保标准全市统一的建议方案。由于我市低保标准已实现全市统一,各地差异化确定标准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要求,故予以删除。

(二)原《办法》第三十条中“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修改为“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并新增一款“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该处修改后可进一步优化我市低保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制度。

(三)原《办法》第三十七条中“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修改为“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下”。

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第三章主要任务中“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覆盖人群更严实”明确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并列入2021年省对地市的考核指标中。此外,《宁波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要扩大低保边缘认定范围。

将低保边缘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原先的1.5倍拓展至2倍,能够有效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