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规章项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集中反馈办法》的要求,我局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办法(草案)》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是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内的制定项目。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按照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同时,赴北仑区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立法联系点和志愿者的意见,并组织有立法起草任务的市级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草案)》。《办法(草案)》于7月18日至8月18日在宁波司法行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标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当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改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我市绝大部分的地方性法规案草案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起草,由市司法局完成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因此,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审查是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内的杭州市、金华市参照省政府的模式,将地方性法规案草案的起草和审查都纳入调整范围,我们最终将标题修改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二)关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需要明确将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政府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同时,将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工作履职情况纳入法治宁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范围。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实践中对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人才培养存在不足,制约了该工作的开展,需要《办法(草案)》予以确立;同时将市级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法治宁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范围,有利于推动该规章的实施。
(三)关于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编制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和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法规案两部分。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惯例,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法规案合并编制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能够全面体现政府立法工作量,也能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进行有效地衔接。
(四)关于联合起草的草案送审稿报送程序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需要对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草案送审稿报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实践中联合起草项目,两家单位如何报送草案送审稿不明确延缓了立法工作进度,因此,对共同起草的立法项目,规章规定应当由共同起草的单位分别进行法制审核、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共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签署上报。
(五)关于公众意见征集的激励机制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需要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实践中我局已经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立法意见征集制度、立法志愿者和立法联系点制度,但是效果仍然不是很好。因此,规定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及立法项目制度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扬。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