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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12-21 16:57 点击量: 

2021年12月6日宁波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裘东耀市长签署第259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在组织对现行有效规章的清理过程中发现,《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及我市管理实际不一致。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5件规章予以废止。

二、废止的理由

(一)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不一致。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实践中我市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主要执行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不再适用本规章。因此,废止该规章。

(二)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规章制定较早,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要求更为具体、健全,操作性更强,可以满足我市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需要,该规章无修改的必要性。因此,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废止《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该规章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在管理范围、内容、职责分工和法律责任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重复。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较为健全,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该规章无修改的必要性。因此,废止该规章。

(四)关于废止《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2号),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该规章的主要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其中设置的建设用砂备案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建设用砂市住建局拟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数字赋能、标准赋能等措施来管理,该规章已无修改的必要性。因此,废止该规章。

(五)关于废止《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4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住宅小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梯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电梯安全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章存在内容滞后和脱节的情况,不符合当前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主要内容与《条例》存在重复,已无进一步修订的空间。因此,废止该规章。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