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经2021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3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修订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市财政局于2021年9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局及时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至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专题组织召开市级有关部门、执收单位,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了解近年来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赴部分区县(市)召开基层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一线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经分析研究,与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修订草案)》,并于2021年12月3日提请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规章名称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及相关管理活动,属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性立法。建议将规章名称调整为《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符合《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的规定。
(二)关于执收单位职责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属于义务,不属于职责。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义务不等同于职责。
(三) 关于“征收”与“执收”的概念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征收”与“执收”的概念如无区别,建议统一表述。
处理情况:采纳,统一表述为“执收”。
分析认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使用了“执收”的概念。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