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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2-09 15:28 点击量: 

为进一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促进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市民宗局起草了《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3月13日前对该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录宁波市司法局官网(sfj.ningbo.gov.cn),在“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02月09日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

三、第六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四、第七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第八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六、第九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八、原条文第十三、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条删除。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按照《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十、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其教义教规相符的经营活动,收益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十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